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村投资诉公司及公司 董事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事项的公告 2022-11-24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2-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村投资”)相关基金账户于2022年6月14日通过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过户的方式,取得原由齐齐哈尔建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恒投资”)持有的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1,304,928股限售股份。2022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等,一村投资因上述限售股份未能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故以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及公司董事。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陈海军

  被告三:游向东

  被告四:阮光寅

  被告五:何飞勇

  被告六:何永吉

  被告七:华晔宇

  被告八:陈珞珈

  被告九:余景选

  被告十:姚航平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停止对原告股东权利的侵害,立即为原告所持的全部“创新医疗”(证券代码:002173)共计11,304,928股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2、判令各被告对赔偿因迟延解除限售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抵债价格人民币63,691,964.3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应当办理解除限售之日(即2022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办理解除限售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损失,暂计至2022年11月1日为人民币813,773.9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830,000元;

  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民事起诉状》陈述的相关内容如下:

  1、原告为创新医疗的股东,对案涉股票享有合法的完整股东权利

  2016年6月21日,原告作为“一村金牛六号私募投资基金”(“金牛六号基金”)的管理人,与案外人齐齐哈尔建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恒合伙”)签订《股票质押合同》,约定建恒合伙以所持11,304,928股“创新医疗”(证券代码:002173)股票(“案涉股票”)向原告质押,并于次日办理了质押登记。

  其后,因建恒合伙未能及时清偿主债务,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判令建恒合伙清偿主债务,并判令原告对案涉股票享有质押权并可就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22年4月8日,因司法拍卖流拍,上海金融法院依法裁定将建恒合伙持有的案涉股票作价人民币63,691,964.35元交付原告抵偿债务。原告已于2022年6月14日完成了案涉股票的过户登记手续,正式成为创新医疗的股东。

  2、案涉股票早于2019年2月15日限售期届满,满足解禁条件。创新医疗及其董事会拒绝依法办理解禁手续,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权利

  根据创新医疗披露的公告,原告所持案涉股票上的限售承诺于2019年2月15日到期届满,也即至今早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经原告多次催告,创新医疗至今仍拒绝解除限售。

  根据相关解除限售规则,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负有向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满足规则要求的文件、配合办理股票解除限售的义务。原告成为股东后,多次与创新医疗及相关人员沟通办理解除案涉股票限售事项。2022年6月21日,原告再次以正式书面函告的方式,要求创新医疗办理案涉股票的解禁,但创新医疗及其董事会仍迟迟不予办理。

  原告认为,创新医疗及其董事会依法负有及时办理解除限售股票手续的义务。现创新医疗及其董事会拒不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的行为,未履行其各自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共同侵害了原告包括处分、收益案涉股票在内的股东权利,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及原告的所有维权成本等法律责任。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村投资相关基金账户所持公司股份,系以执行过户方式从建恒投资处取得。上海金融法院在对建恒投资所持相关股份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已于2021年12月27日在《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中就相关股份状态进行了明示。同时,公司也于2021年12月31日在《关于建恒投资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18)中就建恒投资所持股份被过户后可能无法上市流通进行了风险提示。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