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2022-11-24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zxgk.court.gov.cn)查询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鲁06执恢75号《限制消费令》。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消费令》基本情况

  1、(2022)鲁06执恢75号《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祖超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经公司自查,本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原因主要系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 2978 号和(2020)鲁民终 3020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21-049 号公告)。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2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1、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未收到法院送达的《限制消费令》文书,上述公告内容为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zxgk.court.gov.cn)自查得知。

  2、从《限制消费令》得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限制消费。按照上述案件的法院判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1-049号公告),现对主债务人的执行未结束,不应对公司进行执行。

  3、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此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