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2-074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威宇医疗2021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威宇医疗2021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业绩补偿方案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5月23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根据公司与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盛世达未能完成2021度年业绩承诺,盛世达需向公司补偿101,980,436.97元。根据公司与宁湧超签订的《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宁湧超未能完成2021年度业绩承诺,宁湧超需向公司补偿19,325,737.84元。
一、业绩承诺实施进展情况
盛世达已向公司支付全部业绩补偿款101,980,436.9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1年度业绩承诺补偿实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宁湧超因资产变现需要一定时间,暂未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其承诺会积极筹集款项,尽快支付业绩补偿款,并将其配偶廖筱叶女士持有的威宇医疗12.62%股权全部质押给公司作为担保。2022年7月13日,公司与廖筱叶女士办理完毕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鉴于宁湧超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公司一直积极与其沟通协商,要求宁湧超尽快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并支付相关补偿款。
2022年9月4日,青岛证监局对宁湧超出具《关于对宁湧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2号),要求宁湧超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向青岛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近日,公司收到宁湧超抄送的《关于青岛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书面整改报告》,宁湧超个人资产能够足额覆盖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但为支持威宇医疗业务发展,大部分资产无偿为公司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导致未能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项。其承诺将积极变现其名下资产筹措补偿款,且在资产未变现前,自本月起每月现金支付200万元直至全部业绩补偿款支付完毕。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继续督促宁湧超尽快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加强业绩补偿款的催收工作。为维护公司权益,保护股东利益,公司不排除将就宁湧超未完成业绩补偿义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各种措施追索补偿款。
目前宁湧超的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成,后续业绩补偿款收回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跟进后续业绩补偿相关事项,并根据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三、备查文件
1.宁湧超抄送的《关于青岛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书面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2-075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湧超收到青岛证监局
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宁湧超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湧超先生收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湧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2号),具体内容如下:
“宁湧超: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子公司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2021年业绩承诺。根据相关业绩补偿协议,你应当于收到荣丰控股发出业绩承诺补偿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荣丰控股支付现金补偿款19,325,737.84元。你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书面通知,截至目前,仍未向荣丰控股支付业绩补偿款。
你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