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2-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26日14:5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9:15-15:00。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26,102,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33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5,068,3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1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34,1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12,117,5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083,3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34,1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75%。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958,3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1626%;
反对11,127,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246%;
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3,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26%;
反对11,127,9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337%;
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7%。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071,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4593%;
反对12,020,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26%;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38%;
反对12,020,8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20%;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47,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5%;
反对4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62,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76%;
反对44,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2%;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154,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85%;
反对937,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34%;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9,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793%;
反对937,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365%;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47,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5%;
反对44,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62,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76%;
反对44,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2%;
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罗瑶律师、李静娴律师视频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朱小辉确认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