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259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诉请撤销公司前期与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龙合作社)和王珍海签订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鉴于该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及相关方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前期,公司与兴龙合作社和王珍海签订《以物抵债三方协议》,以兴龙合作社持有的 3195.05 亩葡萄园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偿还公司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烟台银行认为,兴龙合作社无偿代王珍海偿还公司违规担保应承担的损失,该行为影响其债权的实现,诉请撤销相关协议。(1)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次诉讼所涉事项的具体情况,并说明该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是否会导致前期以物抵债的葡萄园被收回;(2)结合诉讼的情况,充分评估相关协议被撤销的风险,并说明是否存在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况;(3)请公司充分提示如相关协议被撤销,公司又无法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可能因违规担保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二、公司前期公告显示,相关葡萄园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相关资产交割不存在障碍。请公司结合相关诉讼情况,说明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相关诉讼风险的情况。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公司高度重视《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进行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