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下转C2版) 2022-10-2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科”、“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以下简称“《首发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适用于2021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号),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

  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62.6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9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7.75倍,超出幅度为31.16%,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65.00元/股(不含65.00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65.00元/股,且拟申购数量小于1,720万股(不含1,72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65.00元/股,拟申购数量等于1,720万股,且申购时间同为2022年10月19日14:01:18:681的配售对象中,按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排列将2个配售对象予以剔除。以上过程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101,040万股,约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10,045,680万股的1.01%。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0.88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2年10月24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为50.88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首发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战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已于规定时间内全部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300.000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限售期安排: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5、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6、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于2022年10月24日(T日)决定是否进一步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7、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2年10月26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2年10月26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10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8、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金额,在询价和申购环节为配售对象填报的申购金额均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9、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1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2022年10月21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及经济参考网上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本次发行价格为50.88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卫生业(Q83),截至2022年10月1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卫生业(Q83)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7.75倍。

  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62.6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9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超出幅度为31.16%,有以下四点原因:

  ①全国连锁布局具备先发优势及规模效应,专注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主要业务指标均位居行业前列

  作为在国内占据领先市场地位的大型民营眼科专科连锁医院集团,发行人已建立覆盖八大眼科亚专科科室及眼视光的眼科全科诊疗服务体系,植根福建,辐射全国。截至2022年9月末,发行人已开设57家眼科专科医院,覆盖17个省及46个城市,辐射国内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华北等广大地区。与行业内大型综合医院的眼科及众多区域性的民营眼科专科连锁医院相比,发行人凭借其在区域运营积累的医疗服务实力、管理运营经验和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已实现从区域运营到全国连锁的跨越,在国内眼科诊疗服务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通过市场占有率的提升构筑起先发优势。发行人全国布局的业务规模以及集团化的统一管理模式在技术引进、设备采购、人才引进、营销推广、资金使用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规模效应。此外,在连锁扩张的路径上,发行人深耕国内主要经济发达地区的重点人口聚集中心,充分利用自身相较于区域性民营眼科专科连锁医院所特有的标准化、体系化运营管理经验和优质品牌影响力,以及相较于当地公立医院在资金、技术方面具有的优势,专注打造差异化竞争。2021年度,发行人年门诊人次达167.14万人次,实施眼科手术的手术眼数达29.28万眼,主营业务收入30.07亿元,在分院数量、年诊疗人次、眼科手术量、收入等多个维度居行业领先地位。

  ②以全国眼科诊疗领域服务能力领先的单体医院厦门眼科中心为基石,推广领先的诊疗技术及业务水平,加速推动全国医疗网络建设

  发行人下属医院厦门眼科中心于2004年获评国家三级甲等专科医院,是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眼科)建设单位、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并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和福建省眼表与角膜病重点实验室。厦门眼科中心已建立眼科全科诊疗服务体系,学科建设科学、合理,各学科专家团队强大,具有高水平坚实的眼科临床诊疗技术实力和广泛学术影响力。作为国内疑难眼病诊治中心,厦门眼科中心主要业务指标在全国民营单体眼科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中近视、白内障复明手术量、角膜移植手术量位居全国民营医院前列。立足于厦门眼科中心国内领先的诊疗实力和丰富的医院管理运营经验,发行人以连锁运营的模式向其集团内其他医院输出统一且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成熟的运营模式,确保了异地扩张过程中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诊疗体验的一致性。厦门眼科中心同时也为集团内其他医院提供临床指导、技术支持以及疑难眼病会诊支持。发行人借助厦门眼科中心在福建省内建立的优质口碑和品牌影响力,在全国连锁布局过程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为未来持续的异地复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③具备全面眼科诊疗实力及顶尖眼科专家团队,构筑雄厚学科实力壁垒并积极探索眼科前沿技术,成熟的“医教研”体系带动创新能力持续提升

  发行人具备全面的眼科诊疗实力,覆盖了包括白内障、屈光、眼底、斜弱视及小儿眼科、眼表、青光眼、眼眶和眼肿瘤、眼外伤在内的眼科八大亚专科及眼视光专科,提供眼科全科诊疗服务。发行人以眼病诊疗为发展基础,积累了丰富的眼科疾病临床诊疗经验,在复杂眼科疾病诊疗领域实力突出。此外,发行人拥有实力强大的眼科专家团队,汇聚黎晓新、赵堪兴、葛坚、刘祖国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眼科学界专家,构筑了雄厚的学科实力壁垒,形成成熟的“医教研”体系并持续加大医务人才培养力度,带动临床医学科研创新能力持续稳步提升,提高医师诊疗实力并壮大发行人眼科人才队伍。此外,发行人不断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眼科诊疗设备和技术,持续、及时地为患者提供国际前沿的诊疗技术和优质的诊疗服务。

  ④积极推进眼科服务升级及全国网络布局,畅享行业红利业务规模迅速提升,盈利能力持续稳步提升

  近年来,我国眼科医疗服务市场容量持续增长,发行人采用新建及收购医院的外延式扩张策略的同时积极进行眼科医疗服务及眼视光业务的服务升级,从而实现业务规模快速增长。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45,638.34万元、251,466.82万元、306,443.66万元及157,856.80万元。随着全国网络布局战略不断推进、新建分院逐步成熟,发行人盈利能力迅速提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1,775.88万元、33,446.39万元、45,491.91万元及23,633.89万元,2019年度至2021年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44.5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实现高速增长,畅享行业发展红利。

  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发行人作为国内领先的大型民营眼科专科连锁医院集团,具有全国连锁布局的先发优势及规模效应;以诊疗实力雄厚的核心医院为中心,推动集团全科诊疗服务体系、医院管理运营模式及学科的建设;汇聚眼科学界权威专家构筑雄厚的学科壁垒,成熟的“医教研”体系带动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发行人积极推进眼科服务升级及全国网络布局,新建分院逐步成熟带来盈利能力提升,业绩已实现快速增长。发行人未来亦有望充分畅享行业发展红利,业绩增长具备可持续性。

  截至2022年10月19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10月19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62.6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9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7.75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2)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81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6,908个,占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总数的87.05%;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8,534,870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84.96%,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1,756.15倍。

  (3)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及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4)《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77,850.61万元,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对应融资规模为305,280.00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及其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2、按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和6,000.0000万股的新股发行数量计算,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05,280.00万元,扣除预计约28,430.75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76,849.25万元,超过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额77,850.61万元。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华厦眼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2085号)。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华厦眼科”,股票代码为“30126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卫生业(Q83)”。

  2、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6,000.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7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6,000.0000万股。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00.00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5.00%。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300.000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4,86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1.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14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9.00%。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6,000.0000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2年10月19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0.88元/股,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55.9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53.4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3)62.6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59.8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2年10月24日(T日),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T日)9:30-15:00。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有效报价”部分。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本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在参加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2年10月26日(T+2日)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供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或视为无效申购。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T日)9:15-11:30、13:00-15:00。

  2022年10月24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2年10月2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22年10月2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1,0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2022年10月20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下转C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