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及副总裁辞职的公告 2022-09-02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ST海航、ST海航B      编号:临2022-1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31日收到公司董事许惠才先生、副总裁高建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许惠才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高建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许惠才先生、高建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许惠才先生、高建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其他行政职务。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ST海航、ST海航B      编号:临2022-104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109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2月7日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2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1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

  谢皓明,男,1974年9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城B区7幢1单元101室。

  徐军,男,1971年2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董事长、总裁、董事,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大都会天汇雅苑6号楼1504。

  刘位精,男,1969年6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执行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椰岛广场。

  陈明,男,1965年7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誉天下三期K31-04。

  张志刚,男,1974年8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董事、副总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碧海大道帝景海岸5号楼904。

  赵国刚,男,1983年8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监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2号江畔人家小区2-4-401。

  萧飞,男,1974年12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风控总监、监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北路1号海岸壹号逸韵阁21-D房。

  马志敏,男,1974年8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总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金花新路海南师范大学金花园1-602。

  李晓峰,男,1977年11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04号南洋大厦C座。

  孙栋,男,1986年7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

  张鸿清,男,1975年11月出生,时任海航控股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五西路万恒城。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海航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海航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海航控股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与相关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等,均在海航集团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海航控股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具体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一)相关关联方及占用情况

  根据相关工商资料、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告及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北京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航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海航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集团)、海航货运有限公司、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天航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扬子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云南祥鹏投资有限公司、堆龙航远创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航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海航创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海航旅游管理控股有限公司、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新华快运控股有限公司、海航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海航通航投资有限公司、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新华旅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海航速运(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航旅信息有限公司、上海金鹿公务航空有限公司、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香港)、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沃嘉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航空有限公司、嘉兴京旅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食品控股有限公司、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ACT HAVAYOLLARIA.S.(土耳其ACT国际航空货运有限公司)、HNA Aviation (Hong Kong) Technics Holding CO.,LIMITED(海航航空(香港)技术控股有限公司)、HKA Group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海口恒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海航航空技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海口创远客舱服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渤海三号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渤海四号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渤海八号租赁有限公司、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天羽飞行训练有限公司、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MRO TEKNIK SERVIS SANAYIVE TICARET A.S.(土耳其my TECHNIC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天航金服一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海航航空(香港)地服控股有限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香港航空有限公司等64家企业和海航集团以及海航控股之间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海航集团、首都航空等65家公司构成海航控股的关联方。2018年至2020年期间,海航控股与海航集团等上述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849笔,金额1,652.15亿元,其中资金拆借为1,384.57亿元、对外担保资金扣划184.79亿元、放弃债权74.79亿元、承担债务8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是在海航集团的要求和安排下发生的,均没有商业实质,属于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构成资金占用。2020年12月31日,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占用海航控股资金余额372.78亿元。2021年12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海航控股被违规占用资金余额393.01亿元。

  (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经查,2018年,海航控股与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1,198笔,转出交易865笔444.02亿元,转入交易333笔390.22亿元,交易金额合计834.2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39.57亿元)的112.80%。

  2019年,海航控股与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1,217笔,转出交易880笔218.55亿元,转入交易337笔194.96亿元,交易金额合计413.5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87.50亿元)的60.15%。

  2020年,海航控股与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434笔,转出交易300笔315.97亿元,转入交易134笔88.43亿元,交易金额合计404.4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65.11%。其中,2020年7月至12月,海航控股与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153笔,转出交易117笔152.78亿元,转入交易36笔61.28亿元,交易金额合计214.0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34.47%。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海航控股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至2021年1月30日,海航控股自查报告披露资金占用余额为380.22亿元。

  (三)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经查,2018年半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交易234.52亿元,转入交易239.10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39.57亿元)的64.04%,占当期报告净资产(735.89亿元)的64.36%,未披露2018年6月30日海航控股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63.27亿元。

  2018年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交易444.02亿元,转入交易390.22亿元,合计占当期报告净资产(687.50亿元)的121.34%,未披露2018年12月31日海航控股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121.65亿元。

  2019年半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交易117.40亿元,转入交易81.75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87.50亿元)的28.97%,占当期报告净资产(686.98亿元)的28.99%,未披露2019年6月30日海航控股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157.31亿元。

  2019年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交易218.55亿元,转入交易194.96亿元,合计占当期报告净资产(621.07亿元)的66.58%,未披露2019年12月31日海航控股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145.24亿元。

  2020年半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转出交易163.19亿元,转入交易27.15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30.65%,占当期报告净资产(516.64亿元)的36.84%,未披露2020年6月30日海航控股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余额281.28亿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海航控股应当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情况,而其未按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构成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

  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海航控股存在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197笔,担保金额合计395.73亿元。具体如下:

  2018年,海航控股向航空集团等11家关联方提供66笔担保,担保金额207.8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39.57亿元)的28.11%。

  2019年,海航控股向大新华航空等9家关联方提供110笔担保,担保金额135.4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87.50亿元)净资产的19.71%。

  2020年,海航控股向大新华航空等3家关联方提供21笔担保金额52.3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8.43%。其中,2020年7月至12月,海航控股向大新华航空等3家关联方提供12笔,担保金额27.0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4.35%。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10.2.6条的规定,海航控股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1月30日,海航控股自查报告披露担保96笔276.57亿元。2022年1月20日,海航控股公告海南高院裁定海航控股因违规担保承担56.78亿元债务。2021年12月31日,海南高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海航控股因关联担保承担债务60.12亿元。

  (二)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经查,2018年半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向首都航空等18家关联方提供的89笔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32.46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39.57亿元)的44.95%,占当期报告净资产(735.89亿元)的45.18%,含当期新增16笔关联担保,担保余额35.26亿元。

  2018年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向首都航空、大新华香港等20家关联方提供的104笔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45.49亿元,合计占当期报告净资产(687.50亿元)的50.25%,含当期新增33笔关联担保,担保余额67.01亿元。

  2019年半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向首都航空等19家关联方提供的137笔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70.47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87.50亿元)的53.89%,占当期报告净资产(686.98亿元)的53.93%,含当期新增39笔关联担保,担保余额23.85亿元。

  2019年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向首都航空等22家关联方提供的140笔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32.07亿元,合计占当期报告净资产(621.07亿元)的53.47%,含当期新增8笔关联担保,担保余额10.80亿元。

  2020年半年报,海航控股未披露向首都航空等22家关联方提供的112笔关联担保事项,担保余额311.02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21.07亿元)的50.08%,占当期报告净资产(516.64亿元)的60.20%,含当期新增9笔关联担保,担保余额25.36亿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海航控股应当在涉案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而其未按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法院裁定、海航控股相关公告、会议文件、内部制度、财务资料、企业工商资料、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海航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海航控股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谢皓明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任董事长,对2018年年报签字确认。经查,谢皓明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77笔,知悉海航控股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

  徐军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任总裁,对2018年半年报签字确认;2018年12月至2022年3月任董事,对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其中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任董事长。经查,徐军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143笔,知悉海航控股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

  刘位精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任执行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对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刘位精2018年至2020年期间审批违规担保68笔,知悉海航控股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

  陈明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任副董事长,对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陈明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2笔。

  张志刚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任副总裁,对2018年半年报签字确认;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董事兼副总裁,对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张志刚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4笔。

  赵国刚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任海航控股监事、合规法务部负责人,对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赵国刚2018年至2020年期间审批违规担保117笔,其中担任监事期间签批94笔。

  萧飞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风控总监,对2018年半年报签字确认;2020年2月至2022年3月任监事,对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萧飞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38笔。

  马志敏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任总裁,对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马志敏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64笔。

  李晓峰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对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李晓峰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10笔。

  孙栋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任财务总监,对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孙栋任职期间审批违规担保113笔,直接参与海航控股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张鸿清2019年10月至2022年3月任财务总监,对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签字确认。经查,张鸿清2018年至2020年期间审批违规担保202笔,其中任财务总监期间签批44笔,直接参与海航控股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综上,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其中,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担保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明、张志刚、赵国刚、萧飞、马志敏、李晓峰、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针对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的相关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三、对刘位精、陈明、张志刚、马志敏、李晓峰、张鸿清、赵国刚、萧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针对2020年7月至12月的相关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位精、李晓峰、张鸿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针对谢皓明、孙栋的违法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谢皓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二、对孙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本次收到的《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ST海航、ST海航B    公告编号:2022-103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9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勇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伍晓熹先生因紧急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李建波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裁祝涛先生,副总裁刘长青先生、陈浩先生、龚瑞翔先生、王雁飞先生,财务总监田海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股票发行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1、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海南瀚巍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祝涛》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桂海鸿》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龚瑞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田海》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2的所有子议案,通过逐项表决,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议案1、2、3、4、5、6、8、10、1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梁效威、陈颖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梁效威、陈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