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2-09-02

  证券代码:688103     证券简称:国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389,000股,占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国力股份”或“发行人”)股本总数的2.50%,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其他限售股数量为39,062,1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0.95%,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因2022年9月10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50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89万股,并于2021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7,15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9,539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594.2610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9.6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44.7390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3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0名,对应限售股票数量为41,451,1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3.45%。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1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2,389,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50%;除战略配售股份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39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39,062,1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0.95%。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共计41,451,1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3.45%,限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2年9月13日起上市流通(因2022年9月10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所持股份承诺如下: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股东济南财金复星惟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黄浩、覃奀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7)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监事李清华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遵守本承诺函第一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4)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黄友和、卢山、苏州瑞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程志中、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克拉玛依昆仑乾禧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丽荣、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姚细辉、黄炳泉、南京金永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科创融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黄毅、颜建涛、张立云、王照强、田宝安、深圳东方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军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贺军、马风香(继续遵守张平安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朱立红、李强、肖向东、鲁明炎、杨振球、方华、龚国建、崔守君、蔡爱玉、饶秀琴、高建国、李雅彬、邓书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3)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济南财金复星惟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承诺如下:

  (1)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企业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企业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每股净资产价格。

  (3)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和减持限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黄友和、卢山及苏州瑞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以下承诺:

  (1)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人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条项下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招商资管国力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

  招商资管国力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战略配售股东无其他关于上市流通的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国力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国力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1,451,10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45%。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389,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50%,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9,062,1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40.95%,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因2022年9月10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持有限售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