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5版)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上海新漫、武汉联影的全称为上海新漫晶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利影、武汉科仪全称为上海利影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联影生命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注3:联影医疗4号员工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扣除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后,实际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4:199名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
2、投资规模
中信证券联影医疗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本次共获配9,848,191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9.85%,获配金额为108,752.98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四)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其他战略投资者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共计36,151,809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6.15%,获配金额共计3,992,222,576.81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其他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五)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六)限售期限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中信证券联影医疗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0,00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09.8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77.69
五、市净率:5.75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41元/股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9.12元(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98,8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687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8月16日止,公司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0,000股的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9.88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1,098,800.0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6,415.8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2,384.15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26,415.85万元(不含税)。根据《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687号),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上市手续费等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072,384.15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37,571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1012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及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2)第0019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信息及经营状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22年8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报表报出的议案》。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年1-6月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注1: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由此导致的加总、比值、变动等数据出现误差均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111,494.46万元,较2021年末增加7.27%;流动资产为748,713.72万元,较2021年末增加6.57%;流动负债为451,701.15万元,较2021年末下降0.02%。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为47.60%,较2021年末下降7.4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84,333.48万元,较2021年末增加16.00%。
2022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7,201.9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23%,主要原因系在行业发展及政策红利的背景下,随着公司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公司结合品规及销售网络等优势持续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巩固并抢占市场份额,并进一步推出MR新产品激发新的销售增长点,但同时公司生产经营也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769.4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98%,增速低于收入增速主要系为了实现经营规模较快增长,在一季度增加了人员薪酬及销售推广等费用投入,使得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有所增长,同时新冠疫情也带来生产经营成本上升。
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8,044.98万元,净流出同比增加186.05%,主要原因为受到疫情影响,公司储备了部分原材料,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的各项支出以及员工薪酬支出同比显著增加,同时因疫情影响回款有所滞后。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供应商和供应价格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联影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中金公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为联影医疗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焦延延、邵才捷,具体情况如下:
焦延延: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联影医疗、裕同科技、华大基因、绿色动力、赛诺医疗、义翘科技、诺禾致源、康希诺、科美诊断IPO项目,深科技、环旭电子、裕同科技、华大基因再融资项目。
邵才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邵才捷女士曾负责或主要参与了哈药股份、现代制药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科美诊断、博瑞医药、和仁科技、大理药业、金域检验、拉夏贝尔等A股IPO项目;三生制药、绿叶制药港股IPO项目和神州细胞非公开发行、三诺生物可转债、苏宁电器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为联影医疗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张坚柯、杨光,具体情况如下:
张坚柯: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或担任保荐代表人的项目有奕瑞科技科创板IPO项目、卡莱特创业板IPO项目、联影医疗科创板IPO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杨光: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于2016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或担任保荐代表人的项目有万孚生物A股IPO项目、瑞尔特A股IPO项目、松发股份A股IPO项目、凯普生物A股IPO项目、嘉诚国际A股IPO项目、奕瑞科技A股IPO项目、卡莱特创业板IPO项目、华勤技术A股IPO项目、联影医疗科创板IPO项目、合兴包装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欧比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永安行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薛敏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联影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影升、上海影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其他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先进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除先进投资外,公司其他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持股的兼任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强、HONGDI LI、QUN CHEN、黄翔宇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 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时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
(5)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除张强、HONGDI LI、QUN CHEN、黄翔宇外,其他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除张强、HONGDI LI、QUN CHEN、黄翔宇外,其他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时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持股的监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持股的监事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薛敏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联影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影升、上海影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下转C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