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0版)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GDR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2022-06-23

  (上接C10版)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修订内容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必备条款》第115条新增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

  (五)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必备条款》第116条新增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相关人”)做出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做的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第(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必备条款》第117条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必备条款》第118条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本章程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必备条款》第119条新增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关系时(公司与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与某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必备条款》第120条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必备条款》第121条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必备条款》第122条新增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的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但提供贷款、贷款担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必备条款》第123条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收到款项的人应当立即偿还。《必备条款》第124条新增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违反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必备条款》第125条新增第一百九十条 本章前述条款中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必备条款》第126条新增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赔偿由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

  (三)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四)追回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收受的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五)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退还因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或者可能赚取的利息。

  《必备条款》第127条新增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必备条款》第128条新增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本章程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定义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必备条款》第129条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必备条款》第131条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必备条款》第132条新增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必备条款》第133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新增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为GDR持有人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GDR持有人收取公司就GDR持有人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必备条款》第140条,根据本次发行GDR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为止,可以续聘。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必备条款》第142条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本章程有规定的情况除外。根据本次发行GDR修改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二百零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或者确定审计费用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必备条款》第146条新增    第二百一十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账簿、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大会,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必备条款》第143条新增  第二百一十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必备条款》第144条新增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决定将该会计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必备条款》第145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新增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必备条款》第149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必备条款》第153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条第(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必备条款》第154条新增    第二百三十三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除外),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算开始后十二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债务。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立即终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报告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

  《必备条款》第155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文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必备条款》第160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必备条款》第161条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适用)批准后生效。《必备条款》第162条新增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百四十五条 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基于本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其他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未就争议解决方式与境外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达成谅解、协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解决,也可以双方协议确定的方式解决。解决前款所述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必备条款》第163条,《特别规定》第29条,根据GDR发行修改。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四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1、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十或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十或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百分之三十或以上的股份;

  4、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必备条款》第48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与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GDR修改新增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GDR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根据本次发行GDR修改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修订内容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修订内容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条款进行修订,除上述主要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