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2022-05-06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2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纳智能”或“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1,842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人民币55.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25,257,2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8,061,210.87元,募集资金净额917,195,989.13元,并于2021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于大永,实际控制人、董事于华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兆杰、董君永、陈朝晖,股东、董事钱律求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12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12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公司直接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瀚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瀚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长风盈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风盈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企业也将遵守相关规定。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2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55.66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有的基础上延长6个月,因股东、董事钱律求通过瑞瀚远和长风盈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下表不再做单独表述,具体情况如下: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纳智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瑞纳智能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元证券”)作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纳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的有关规定,对瑞纳智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2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1,842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人民币55.66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02,525.72万元,并于2021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于大永,实际控制人、董事于华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公司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兆杰、董君永、陈朝晖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12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12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公司直接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瀚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瀚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长风盈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风盈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企业也将遵守相关规定。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2日上市,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55.66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有的基础上延长6个月,因通过瑞瀚远和长风盈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下表不再做单独表述,具体情况如下: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纳智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瑞纳智能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字:李 辉   徐祖飞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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