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上接C645版) 2022-04-30

  (上接C645版)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原第一百一十七至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认真履行董事的一般职权和上述特别职权以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可在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在委员会中应当占有1/2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文件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除认真履行董事的一般职权和上述特别职权以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原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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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的1/3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二十条

  (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中不属于《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等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下列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三)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四)对外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原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原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为10年。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为10年。    (原第一百四十六至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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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发生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必须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二条

  (原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原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需由总经理提出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责总经理分配的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常务副总经理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常务副总经理协助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责总经理分配的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七条

  (新增)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新增)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原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原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六十条

  (原第一百七十五条)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经全体监事同意的,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经全体监事同意的,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二条

  (原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八章 党组织(第一百六十四条至一百六十八条

  (新增)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简称“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党委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公司党委、党的工作部门以及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管理,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由党委统筹使用。

  第九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第一百六十九条至一百七十条

  (新增)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适合公司具体情况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等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或其它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原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原第一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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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净资本等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表决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 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 ,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调整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进行表决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原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等情况,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投资事项。

  (三)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等情况,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投资事项。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现金分红同时分配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意见。

  (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原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原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四条

  (原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将选择具备法定信息披露资格的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选择具备法定信息披露资格的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零三条

  (原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四条

  (原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新增)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

  潘肇英: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管理学学士。1989年至1991年任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企业管理处职员;1991年至2001年任佛山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任副经理、经理;2001年至2004年任佛山市新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部经理;2005年至2009年任佛山市富思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09年至2011年任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董事;2011年至2017年任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起任佛山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潘肇英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潘肇英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潘肇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潘肇英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潘肇英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卢国枨: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重庆大学建筑管理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工程硕士。1998年至2004年任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4年至2012年任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项目经理;2012年至2013年任佛山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管理部副部长;2013年至2017年任佛山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管理部部长;2017年至2021年任佛山建投置地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21年起任佛山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卢国枨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关联公司佛山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卢国枨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卢国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卢国枨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卢国枨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杨昊龙: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博士。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员;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任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高级战略经理;2018年起任佛山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杨昊龙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任董事会秘书,杨昊龙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杨昊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杨昊龙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杨昊龙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胡刚: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华南师范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管理学硕士。2012年至2014年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员;2014年至2017年任佛山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理;2017年至2019年任佛山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资金中心会计主管;2019年至2020年任佛山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副总监;2020年至2021年任佛山建投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起任佛山建投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

  胡刚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关联公司佛山建投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任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胡刚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胡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胡刚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胡刚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从文: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武汉大学会计学专业毕业,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1993年至1995年,任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主管会计;1995年至1996年,任深圳市新鸿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财务经理;1996年12月创办本公司,历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公司股东单位深圳市文科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文科公益基金会名誉会长,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副会长,深圳市会计协会副会长。

  李从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434.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45%。李从文、赵文凤夫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0,385.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25%。李从文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从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李从文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吴仲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学硕士。2007年至2009年,就职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2009年至2015年就职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2015年11月起,历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及常务副总经理,兼任武汉文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文科生态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广东花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董事。

  吴仲起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吴仲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4%。吴仲起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吴仲起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雍君:1962年生,中国国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学博士。1994年7月至今先后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王雍君先生具有深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雍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王雍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雍君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宪铎:1957年生,中国国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84年至1992年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团总支书记;1986年至1992年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办公室主任;1992年至1997年任中央财经大学党委宣传部、统战部部长;1997年至2019年先后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教授。2015年12月至2021年4月任浙江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8年至今任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秘书长。2001年至今任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宪铎先生具有《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宪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李宪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李宪铎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魏其芳: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2007至2017年在国信证券从事投行保荐工作,具有保荐代表人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目前任深圳市兴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其芳先生具有《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魏其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魏其芳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魏其芳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