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2-04-30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1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公司业务概要

  公司坚持以绿色发展为使命,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目前公司拥有“氢能源、新材料、大环保和交易所”四大产业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是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现代化的知名企业。公司的主营产品及服务包括氢气的生产、销售及综合应用;PVC、改性PVC、PVC建筑模板、PVC医药包装材料、药用高阻隔PVC材料、PVC生态屋、PVC抗菌材料、隔离板等PVC新材料;稀土储氢材料、稀土热稳定剂、稀土催化剂等稀土新材料;土壤调理剂、环保脱硫剂等环保产品,提供土壤治理、脱硫脱硝等环境修复工程服务;生产销售口罩、PVC抗菌材料、消毒液等防疫产品;提供塑料等大宗工业原材料现货电子交易、综合物流服务及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

  公司的氢能、PVC、稀土、土壤调理剂等产品产能和综合经营实力在行业名列前茅,其中,PVC产能110万吨/年、烧碱110万吨/年、电石162万吨/年、土壤调理剂等环保产品产能120万吨/年、PVC制品产能7万吨/年、碳酸稀土冶炼产能3万吨/年、稀土氧化物分离产能4,000吨/年。公司以广州为总部,在广州、扬州、乌海设有三个研发中心,同时下设广东地球土壤研究院、鸿达氢能源及新材料研究院等下属研发机构,公司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江苏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业务主要覆盖广东、内蒙古、江苏、新疆、广西、海南等省区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二)主要业务情况

  1、氢能源产业

  氢能作为新型清洁能源,发展前景广阔。氢能源具备能源和储能特点,具有来源广泛、安全可控、高效灵活、低碳环保等多种优势,可以同时满足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氢能被誉为21世纪最理想的清洁能源。公司生产的氢气、液氢,可广泛应用于氢能源交通、储能、电子工业、半导体、冶金工业、食品加工、分布式发电等领域。氢能源是应对全球能源危机、气候变暖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首选能源,打造氢能经济成为我国实现“碳中和”的关键因素。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氢生产国,氢能产业已被纳入中国国家能源战略,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从战略定位、产业结构、技术创新等多个方面引导氢能产业的发展。在政策推动下,氢能产业化进程不断加速,政策、资本、人才等资源向氢能行业聚集,布局、参与氢能板块的企业数量快速增加。

  公司下属氢能源及新材料研究院自2016年成立起,相继开展氢气制备、氢气加注、氢气储运、加氢站、移动加氢站、装备研究等氢能产业研究开发工作,在制氢及储氢等方面积累丰富经验。公司充分借助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禀赋优势,加大规模化制氢、储运产业化力度,成功打造了氢能源制造和储存的上游全产业链,氢能生产能力不断提升,并具备气态、固态、液态三种储氢方式的技术。公司在乌海市建设运营加氢站,生产和供应氢气、液氢等,为乌海公交公司运行的燃料电池公交、大巴等用氢车辆提供氢气及加注服务。公司建成并运营我国首个民用液氢工厂,实现液氢规模化生产和民用化应用,大大提高氢气的运输效率。公司与国内外知名的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广泛合作,与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法国液化空气等企业加强在氢能技术、装备与应用方面的合作,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制氢、储氢等领域不断巩固领先地位,同时拓宽氢能源的应用领域和渠道。公司拟募集资金建设“年产五万吨氢能源项目”,推进民用液氢产品规模化生产,进一步增强公司在氢能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2、化工产业

  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依托西北地区丰富的资源和自身完善的产业链,以电石、原盐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电石法生产PVC、烧碱等基础化工产品。聚氯乙烯(PVC)是五大通用合成树脂之一,目前主要用于管材、型材及各种包装材料的生产,广泛应用于建筑、装潢、节水灌溉、农用薄膜、电子材料、日用品等现代制造业和新材料行业,并且可以广泛替代钢材、水泥、木材等传统工业原料,是“以塑代木、以塑代钢、以塑代塑”的重要原料。烧碱作为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在氧化铝、造纸、纺织印染、有机化工、无机化工、轻工行业、石油工业及食品工业中均有广泛应用。同时,公司依托自身的氯碱化工优势,生产84消毒液、含氯高效消毒液等产品,满足工业漂白、消毒、灭菌、家庭防疫与日常消毒需求,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防疫领域。

  公司通过完备的产业配套、先进的生产装置和工艺、严格的管控体系,不断做大做强氯碱业务,在提高产业一体化、规模化效益的同时,为公司大环保业务、氢能源业务、PVC制品及新材料业务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公司已形成“资源能源—电力—电石—PVC/烧碱/氢能源—土壤调理剂—PVC新材料—电子交易综合业务”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

  本报告期PVC行业保持较好的景气度,PVC产品市场价格保持高位运行。本报告期内公司基础化工产品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保持较高水平,相关产品产量和效益稳定。

  3、新材料产业

  (1)PVC新材料

  公司拥有三十多年的PVC制品行业生产经营经验,公司结合市场需求,发挥上游PVC原料、稀土助剂等产业链协同优势,不断积极拓展PVC材料的下游应用。公司具备十万级净化车间及相关药用包装材料生产资质,生产销售PVC药用包装材料、药用高阻隔PVC材料、PVC抗菌材料、防护口罩、PVC生态屋、PVC建筑模板、隔离板、可移动种植斗、移动工厂、生态之舟方舱医院等PVC制品,产品广泛应用于医疗、食品、建筑、装饰、农业生产等行业。

  (2)稀土新材料

  稀土元素在改善产品性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稀土被称为被誉为“工业维生素”、“新材料之母”、“工业的催化剂”,在医疗、石油、化工、冶金、纺织、陶瓷玻璃、永磁材料等领域都有广泛应用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达茂稀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新型 (稀土) 工业园区,是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达茂稀土充分发挥包头市得天独厚的矿产资源优势,建设了包括稀土选矿、冶炼、分离、深加工的业务体系,拥有大型碳酸稀土及单一氧化稀土分离生产线,其工艺、设备和管理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新达茂稀土拥有丰富的稀土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镱、镥等原材料提取和应用开发优势,开发和推广稀土储氢材料、稀土助剂、稀土催化剂、稀土抗菌材料、钾长石综合利用及稀土在其他新材料中的应用,相关产品也应用于公司稀土储氢、PVC制品生产、土壤修复及生态农业等业务,与公司大环保、新材料、氢能源产业形成较好的协同效应。

  4、大环保产业

  公司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依法治土的政策精神,响应国家“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政策号召,以生产销售土壤调理剂、提供土壤修复技术和服务、承包土壤修复工程、推广“种植斗+营养土”的种植新模式等方式,大力发展土壤修复产业链。

  公司子公司西部环保自主研发生产土壤调理剂、水质调理剂等系列产品,用于治理酸性、碱性和盐碱化等退化土壤、受污染水体,有效提高农产品/水产品的产量和品质。子公司新达茂稀土以稀土尾肥为基础自主研发生产具有“保水、增肥、透气”三大土壤调理性能的新型矿物肥料,进一步延伸“大环保”板块布局。2021年10月13日,公司子公司西部环保凭借“盐渍化土壤改良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荣获农业农村部颁发的“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三等奖。

  作为土壤改良的先行者,公司在广东、福建、江西、内蒙古等全国多个省份和地区开展土壤修复和改良,公司生产的“丰收延”土壤调理剂在各地使用效果获得市场的高度认可。通过土壤调理剂的扶贫助农、科技下乡服务“三农”等多措并举,公司帮助广西的甘蔗、海南的香蕉、新疆的棉花等多地产业实现提质增产,让昔日的“贫瘠地”变身为“金土地”,带动当地农户实现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在土壤盐碱化严重的地区,公司通过土壤修复和生态农田的推广,在内蒙古地区被弃种的盐碱化土地上成功种植水稻,成为粮食示范基地。公司积极参与各地政府的耕地治理项目,为用好土地资源、守住耕地红线做出贡献。

  公司下设的广东地球土壤研究院是国内第一家民营土壤研究机构,致力于土壤修复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工作。土壤研究院与各地农业部门、多所科研机构和知名大学合作,在全国各地开展检测技术和土壤改良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5年多来土壤研究院检测了大量土壤样本,积累了众多典型土壤剖面标本、土壤样品及土壤调理剂样品检测案例,为土壤修复产品和技术研发奠定基础。土壤研究院为农企、合作社、广大农民等提供免费土壤治理技术咨询、土壤/水质检测分析等服务,测定土壤pH值、有机质、氮、有效磷等常规养分,以及微量元素和重金属含量等。

  本报告期内,土壤研究院与广东省耕地肥料总站签订垦造水田耕地质量项目合同,提供相关土壤样品检测服务;土壤研究院被指定为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检测机构。

  5、电子交易平台综合服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塑交所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 “国家电子商务城市电子商务专项试点”等称号,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唯一一家塑料电子交易所。塑交所运用大数据和物联网技术,为国内外塑料企业提供现货电子交易、物流、信息技术等服务,目前塑交所的主要交易品种有PVC、PVC糊树脂、PP、ABS、PS、PE等。塑交所发布的塑料商品价格指数“塑交所·中国塑料价格指数”被誉为“中国塑料第一指数”,是我国塑料原材料的价格风向标。公司利用塑交所的平台和业务优势,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促进氯碱产品、PVC制品、氢能等业务与互联网、现代物流等业务的联动与融合,充分发挥产业协同效应。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债券基本信息

  

  (2)债券最新跟踪评级及评级变化情况

  2021年1月21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信用评级结果通知书》,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AA调整为BB,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由AA调整为BB,上述主体和债项列入评级观察名单。

  2021年5月28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BB调整为B,展望为负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由BB调整为B。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重要事项

  2021年,公司全体员工凝心聚力、克服困难,全力保障各项业务稳定发展。本报告期公司立足“氢能源、新材料、大环保、交易所”四大产业,在保障氯碱业务保持较高产销量的同时,推动氢能应用、土壤修复、稀土应用等业务发展。

  本期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各产业板块业务稳定发展,经营效益良好。氯碱产品继续保持较高开工率和盈利水平,氢能源、稀土新材料、土壤调理剂及防疫产品本期为公司带来较好收益。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5.23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2亿元。

  本报告期公司氯碱装置保持较高开工负荷,氯碱产品产销量和经营效益良好。公司充分发挥在氯碱化工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围绕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高产品附加值的目标,针对生产工艺和装置开展研发和技改工作,积极有效控制原料和能源单耗,同时提高装置自动化和环保水平。本报告期国内PVC市场保持较高景气度,PVC销售价格保持高位运行,本报告期公司氯碱业务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

  本报告期公司继续推动“制氢、储氢、运氢及氢能应用”的氢能产业建设,液氢工厂、加氢站运行稳定,相继开展氢气制备、氢气加注、氢气储运、加氢站、移动加氢站、氢能装备研究等技术储备布局,生产、销售储氢设备,正在研发高压储氢瓶、固态储氢瓶、液氢储罐等产品。公司紧紧抓住氢能产业发展机遇,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公司拟募集资金建设年产五万吨氢能源项目,进一步提高液氢、高纯气氢的生产能力。

  本期公司土壤修复业务发展良好,一方面,公司紧跟市场需求研究开发新产品,丰富土壤修复产品系列,在全国各地大量开展土壤改良工作,推广土壤调理剂系列产品的应用;另一方面,公司下属土壤研究院积极参与各地耕地治理项目的土壤检测工作,开展土壤修复产品和技术研发工作。

  此外,本期公司继续生产供应口罩、防护面罩、84消毒液、含氯高效消毒液、稀土抗菌材料、PVC隔离板等防疫产品,为公司带来较好经济效益。同时公司积极践行企业担当、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群众及政府部门捐赠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为全国抗击疫情、河南省防洪救灾工作做出贡献。

  公司将继续秉承“以实干创造未来”的企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打造氯碱和氢能双主业的发展模式,推动公司发展迈上新台阶。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周奕丰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6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4月20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出席董事8名,其中,6名董事出席现场会议,2名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公司4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临2022-018)。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郝海兵先生回避表决。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郝海兵先生回避表决。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郝海兵先生回避表决。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2022年5月26日下午召开。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2-020)。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7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4月20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出席监事5名,其中,4名监事参加现场会议,1名监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认真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并发表如下书面审核及确认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公司监事保证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临2022-018)。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确保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核实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经过审核,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二二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1.1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截至2022年4月28日,下同)公司股本总额312,195.9315万股的0.70%。

  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0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9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制定本激励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激励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参与人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自担风险。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9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1.1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312,195.9315万股的0.70%。

  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1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1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44元的50%,为每股1.72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4.10元的50%,为每股2.05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优秀或良好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的80%,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了公司价值创造能力和收益质量。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4月29日对2,171.1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0.38元/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预估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2年5月底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该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形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执行。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调整的方案,并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依法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