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申请授信额度 及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的公告 2022-04-30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满足日常业务发展需要,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在本议案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的期间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直接融资;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5 亿元的融资性或非融资性担保。该等直接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新增或新设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9,767.91万元,全部为对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融资或担保情况概述

  (一)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授信及融资

  为满足公司2022年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公司2021年度项目中标情况,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的金融债务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最终以各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前述金融债务授信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借款、开立票据、信用证、保函、融资租赁、信托等。具体授信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等条件以相关机构最终审批为准。

  (二)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

  为保障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融资需求,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直接融资或担保,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给子公司提供直接融资,不超过总额人民币6亿元(明细如下表)。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给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或非融资性担保,不超过总额人民币6.5亿元(明细如下表)。该等直接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新增或新设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提供担保,通过银行向子公司出具保函,包括内保外贷,即通过国内的银行出具保函,由国外的合作银行基于该保函给境外相关控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等财务支持。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根据业务需要开展授信活动,在前述授信总额额度内分割、调整向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决定申请授信的具体条件(如合作机构、利率、期限等)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文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在上述直接融资和担保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直接融资及担保的具体事宜,且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需求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对各子公司的直接融资及担保额度,并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署相关直接融资和担保所必须的各项法律文件。

  上述事项的有效期自本议案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等授权额度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三)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信及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希美埃(芜湖)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二)埃华路(芜湖)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

  

  (三)广东埃华路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

  

  (四)EVOLUT Service S.r.l.

  

  (五)瑞博思(芜湖)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六)EFORT WFC Holding S.p.A

  

  (七)O.L.C.I. Engineering S.r.l.

  

  (八)O.L.C.I. Engineering India Private Ltd.

  

  (九)GME Aerospace Indústria de Material Composto S.A.

  

  (十)?AUTOROBOT -STREFA” Spó?ka z ograniczon? odpowiedzialno?ci?

  

  (十一)EFORT Europe S.r.l.

  

  (十二)EFORT France S.A.S.

  

  (十三)EFORT Systems S.r.l.

  

  (十四)CMA Robotics S.p.A.

  

  (十五)江西希美埃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

  

  (十六)CMA Roboter GmbH

  

  以上子公司均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相关授信、融资或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授信、融资或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授信、融资或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和拟提供的融资或担保额度,具体授信、融资或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方式等尚需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相关授信、融资及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属正常、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因此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融资、担保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发展需要而作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宜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担保风险可控。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提请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发生的担保余额为9,767.91万元,全部为对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2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3.17%。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公司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21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子公司为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同时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88号文)《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20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446,838.00股,每股发行价为6.3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833.74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10,244.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72,589.4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241Z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情况

  由于受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2,589.49万元,小于《招股说明书》中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总投资额113,542.50万元。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对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对于上述调整后,实际募集资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仍存在的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予以解决。

  三、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借款方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增加埃华路(芜湖)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埃华路”)、希美埃(芜湖)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希美埃”)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借款方的基本情况

  芜湖埃华路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芜湖希美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调整情况

  经调整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四、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拟增加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公司拟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向芜湖埃华路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拟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不超过450万元人民币向芜湖希美埃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分批提供资金。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公司董事会批准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芜湖埃华路、芜湖希美埃纳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其提供股东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是为了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其提供借款,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无异议。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23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2、人员信息

  截至2021年末拥有合伙人203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1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604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3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3、业务规模

  安永华明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47.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45.89亿元,包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1.46亿元。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00家,收费总额人民币8.24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 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鲍小刚先生,于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5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教育及制造业。

  第二签字会计师:周浩先生,于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晓祥先生,于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4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4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及制造业。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鲍小刚先生、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浩先生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晓祥先生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 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公司2021年度年报审计费用为222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50万元,均为含税金额。2022年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相关证券业务服务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