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下转D2版) 2022-04-29

  一、基本信息

  (一)法定名称

  中文全称: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中银三星人寿

  英文全称:BOC SAMSU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二)注册资本金:24.66666667亿元人民币

  (三)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9层西区

  (四)成立时间:2005年5月26日

  (五)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六)经营区域:北京、天津、山东(含青岛)、四川、广东、江苏、浙江、河南、陕西、河北、辽宁、安徽、福建(2022年新增)

  (七)法定代表人:王建宏

  (八)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4000095566、95566

  二、公司治理信息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附属公司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1%股权,行使控制权。

  (二)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

  本公司由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1%,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持股25%,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4%。

  本年度公司股东及持股情况没有变化。

  本公司股权未被质押。

  (三)关于股东会

  根据合资企业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暂未设股东会。

  (四)董事会职责及人员构成

  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业务政策、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财务报表和报告;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审议批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 决定公司内部最高层级部门的设置;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或者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审计责任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其他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主席和委员;

  8. 审议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10. 审议批准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债务或诉讼、仲裁、纠纷;

  11.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事项;

  12. 审议批准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资产负债管理和配置决策、执行、监督的相关制度,资产配置政策,以及对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

  13. 决定聘请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决定选聘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

  15.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任何其他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向股东作出说明。

  董事会应每年向股东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负最终责任:

  1. 内控。使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资产规模相适应的内控体系,并对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2. 风险。使公司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并对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风险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3. 合规。使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4. 保险资金运用。使公司建立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5. 资产负债管理。使公司建立健全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并对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6. 关联交易管理。使公司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并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7.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使公司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及目标,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暂不设独立董事。基于三方股东分别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五名董事,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提名两名董事,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两名董事。各位董事简历如下:

  王建宏先生

  王建宏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王建宏先生毕业于山东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获得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国家劳动人事部工资改革办干部。1988年加入中国银行,先后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外汇信贷处科员、办公室干部、主任;山东省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20年5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长,2020年6月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纪委办公室。

  李柱炅先生

  李柱炅先生现任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李柱炅先生毕业于韩国全北大学,获行政学学士学位。1993年加入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在三星生命营销企划团队、经营创新团队、个险总部、经营管理团队、银保事业部的多个岗位任职,2013年后担任本公司过渡期委员会工作组成员、三星生命CPC战略室企划部门长。2018年起担任三星生命海外支援部负责人,2019年8月起任本公司董事,2019年9月起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沈洁女士

  沈洁女士现任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沈洁女士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力学系力学专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先后获得理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2年参加工作,曾在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中信证券营业部、金鹏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国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经理、债券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航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兼任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航空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兼财务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航空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21年4月起任本公司董事,2021年5月起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金一权先生

  金一权先生任公司执行董事(已于2022年3月离任)。金一权先生毕业于韩国庆北大学贸易学专业。曾任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中国本社金融部次长、海外事业部部长。2010年10月起,先后任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兼助理副总裁、董事、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任本公司董事。

  吴赞先生

  吴赞(OH CHAN)先生现任公司执行董事。吴赞先生毕业于韩国弘益大学贸易学专业,获得经营学士学位。1997年加入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曾在三星生命市场营销支援部、营销支援部、个人营销本部、海外支援部、海外事业部工作,在海外事业部工作期间负责中国业务。2022年3月起任本公司董事。

  杨松先生

  杨松先生现任公司执行董事。杨松先生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数学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管理学博士学位。1987年起,先后任重庆大学应用数学系助教、讲师、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等职务。1997年起,历任中国西南航空公司重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销售部经理兼党委书记、企管部经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融资经理、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自2016年11月起任本公司董事。

  李小龙先生

  李小龙先生现任公司非执行董事。李小龙先生毕业于南京大学国际贸易专业,后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2年加入中国银行,先后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干部、分析师,总行财务管理部分析师、高级经理、主管(战略管理)、预算管理团队主管、资产负债管理团队主管,现任总行财务管理部资深财务经理。自2021年6月起任本公司董事。

  祖宏昊先生

  祖宏昊先生现任公司非执行董事。祖宏昊先生先后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大连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先后获得管理学学士学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4年加入中国银行,曾任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大连市沙河口支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助理总经理。2021年12月起任本公司董事。

  杨国梁先生

  杨国梁先生现任公司非执行董事。杨国梁先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0年加入中国银行,先后在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西藏自治区分行、总行授信执行部、甘肃省分行、总行信用审批部工作,曾任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总行信用审批部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及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月起任本公司董事。

  郑澎先生

  郑澎先生现任公司非执行董事。大专学历。1979年加入中国银行,先后任中国银行营业部干部、出口处审单组副组长、组长、出口处副处长,中国银行东京分行外国业务部经理,中国银行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处长、主管(同业),公司金融总部主管,金融机构部资深客户经理。2018年6月起任中国银行总行文明优质服务督导。2017年12月起任本公司董事。

  (五)关于独立董事

  本公司暂未设独立董事。

  (六)关于监事会

  本公司暂未设监事会。

  (七)高级管理层职责及人员构成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高级管理层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以及其他同等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制订或通过的决定、计划和政策,组织和执行公司的日常管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向总经理报告并协助总经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命,负责各自的工作,处理总经理授权给其的事项,并向总经理报告。高级管理层成员简历如下:

  崔大杰先生

  崔大杰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崔大杰先生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工业外贸专业,其后获得中央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1999年加入中国银行,曾任中国银行金融机构部国内处干部、规划管理处副处长、高级客户经理(保险)、主管(保险),曾挂职宁夏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借调中国银行保险业工作小组,其后任中国银行保险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5月起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2021年8月起任本公司总经理,主持管理层工作,分管银行保险部、法人业务部、电话营销部、互联网保险部。分管集中采购工作。

  金一权先生

  金一权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已于2022年3月离任)。金一权先生毕业于韩国庆北大学贸易学专业。曾任三星生命中国本社金融部次长、海外事业部部长。2010年10月起,先后任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兼助理副总裁、董事、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个险部、业务服务部。

  吴赞先生

  吴赞(OH CHAN)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吴赞先生毕业于韩国弘益大学贸易学专业,获得经营学士学位。1997年加入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曾在三星生命市场营销支援部、营销支援部、个人营销本部、海外支援部、海外事业部工作,在海外事业部工作期间负责中国业务。2022年3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个险部、业务服务部。

  杨松先生

  杨松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杨松先生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数学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管理学博士学位。1987年起,先后任重庆大学应用数学系助教、讲师、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等职务。1997年起,历任中国西南航空公司重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销售部经理兼党委书记、企管部经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融资经理、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自2016年11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6月起任本公司党委委员,分管资产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分管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中办公室的工作。

  陈伟先生

  陈伟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陈伟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经济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1990年加入中国银行,先后任中国银行营业部发展规划部业务管理处干部(副处级干部),中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处长、处长、伦敦分行西区支行经理、战略发展部产品管理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保险业工作小组副组长、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自2016年1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后兼任财务负责人及首席风险官,分管财务管理部、战略规划部、数据资产部、风险管理部。

  王树勇先生

  王树勇先生现任公司总精算师。王树勇先生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助理总经理。自2012年3月起任本公司总精算师,现兼任精算部总经理,分管产品开发部、精算部、健康险事业部。

  王天先生

  王天先生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天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9年加入中国银行,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清算收付中心、人力资源部工作,曾任总行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主管等职务。2015年11月起任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2017年4月起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中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刘恪先生

  刘恪先生现任公司合规负责人。刘恪先生毕业于英国密德萨斯大学投资与金融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995年加入中国银行,先后任中国银行收付清算部(原国际清算部)、风险管理部办事员、资产保全部科员、副主任科员,授信执行部经理、高级经理,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模块、公司金融部高级经理(贷后监控、贷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控),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部总经理。自2021年6月起任本公司合规负责人,分管法律合规部。

  宋迎女士

  宋迎女士现任公司审计责任人。宋迎女士毕业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财务管理系工业企业财务会计专业,大学本科学历。1992年参加工作,2005年6月加入本公司,曾任法律稽核部总经理兼合规负责人,现任本公司审计部总经理,2011年6月起任本公司审计责任人。

  (八)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薪酬制度

  本公司薪酬管理遵循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稳健有效、公平适当的原则,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层分级管理。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三部分构成,尚未实施中长期激励。薪酬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相关联,体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奖金实行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2021年,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为11,811,259.9元。未发生止付或追索扣回绩效奖金的情形。

  (九)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总公司职能部门设置情况

  总公司设20个部门: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银行保险部、法人业务部、个险部、电话营销部、互联网保险部、健康险事业部、产品开发部、精算部、资产管理部、战略规划部、业务服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纪委办公室、信息技术部、数据资产部(2022年增设)。

  分公司设置情况

  (十)对本公司治理情况的整体评价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2021年,本公司及北京银保监局分别对本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开展了自评和监管评估。

  本公司自评结果显示,本公司治理架构和机制完备,合规性方面无明显问题,公司治理机制实际运转有效,不存在突出问题和风险,公司立足现实开展了各项改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优秀实践,不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缺陷。

  北京银保监局对本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的监管评估等级为C级(合格)。

  (十一)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1. 2021年度,本公司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报表开展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明洁、杨瑒。审计意见是: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银三星人寿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28923号)全文摘录如下: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审计意见

  (一)我们审计的内容

  我们审计了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三星人寿”)的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二)我们的意见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银三星人寿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中银三星人寿,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中银三星人寿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中银三星人寿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中银三星人寿、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中银三星人寿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中银三星人寿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中银三星人寿不能持续经营。

  (五)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上海市

  2022年4月14日

  注册会计师任明洁、注册会计师杨瑒

  2. 2021年度,本公司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1年第4季度的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开展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明洁、杨瑒。审计意见是: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编制基础编制。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3411号)全文摘录如下: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审计意见

  (一)我们审计的内容

  我们审计了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三星人寿”)2021年第4季度的偿付能力报表以及报表附注(以下简称“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

  (二)我们的意见

  我们认为,后附的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中银三星人寿,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三、强调事项——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附注二关于编制基础的说明。中银三星人寿管理层编制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是为了遵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因此,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其他事项——使用和分发限制

  本报告仅向中银三星人寿董事会出具,供其报送中国银保监会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我们书面同意,本报告不得分发给除中国银保监会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人员。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的责任

  中银三星人寿管理层负责按照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治理层负责监督中银三星人寿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评价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结构和内容。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上海市

  2022年4月14日

  注册会计师任明洁、注册会计师杨瑒

  3. 2021年度,本公司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开展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明洁、杨瑒。审计意见是: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编制基础编制。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3410号)全文摘录如下: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审计意见

  (一)我们审计的内容

  我们审计了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三星人寿”)2021年度的分红保险利润表,2021年12月31日的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

  (二)我们的意见

  我们认为,后附的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中银三星人寿,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三、强调事项——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附注二关于编制基础的说明。中银三星人寿管理层编制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是为了遵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因此,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其他事项——使用和分发限制

  本报告仅向中银三星人寿董事会出具,供其报送中国银保监会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我们书面同意,本报告不得分发给除中国银保监会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人员。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的责任

  中银三星人寿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治理层负责监督中银三星人寿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评价分红险专题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结构和内容。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上海市

  2022年4月14日

  注册会计师任明洁、注册会计师杨瑒

  三、财务会计报告

  (一)20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二)2021年度利润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三)2021年度现金流量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四)2021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五)财务报表附注

  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本公司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本公司在计量长期人身险保险合同准备金过程中须对折现率、投资收益率、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费用假设及保单红利假设等作出重大判断。这些计量假设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本公司2021年12月31日根据当前信息重新厘定上述有关假设,上述假设变更所形成的相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变动计入本年度利润表。此项会计估计变更增加2021年12月31日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合计为人民币246,192,762.32元,减少2021年度的利润总额合计人民币246,192,762.32元。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于2018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并于2021年颁布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本公司已采用上述准则、通知和实施问答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时,对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列示如下:

  (1)收入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经评估,执行该准则对本公司无重大影响。

  (2)租赁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衔接规定,本公司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造成的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新租赁准则的相关会计政策详见附注四、23。

  于2021年1月1日,本公司确认使用权资产人民币70,182,040.13元以及租赁负债人民币70,587,695.35元。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已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除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本公司根据新租赁准则确认了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其中租赁负债以剩余租赁付款额按2021年1月1日的本公司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使用权资产根据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计量,并按照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与该租赁相关的预付租金予以调整。在首次执行日,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本公司采用了下列简化处理:

  ● 截至2021年1月1日的剩余租赁期短于十二个月的经营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 首次执行日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扣除初始直接费用;

  ●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本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不对首次执行日前各期间是否合理确定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估计;

  ● 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本公司不对租赁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会计处理。

  本公司2021年1月1日租赁负债适用的是中债商业银行普通债收益率曲线(AAA)。

  本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本公司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与于2021年1月1日确认的租赁负债金额的差额不重大。

  完整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参见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末,网站地址http://www.boc-samsunglife.cn/

  四、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基本原则

  本公司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和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别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本公司的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是在考虑产品责任特征、保单生效年度、保单风险状况等因素,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作为基础确定计量单元。

  本公司的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将单项合同作为计量单元,逐单计量,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保险合同准备金以本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本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是指由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与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其中:

  (1)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指本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合理现金流出(含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主要包括:

  1)根据保险合同承诺的保证利益,包括赔付、死亡给付、残疾给付、疾病给付、生存给付、满期给付等;

  2)根据保险合同构成推定义务的非保证利益,包括保单红利给付等;

  3)管理保险合同或处理相关赔付必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保单维持费用、理赔费用等。

  (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是指本公司为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包括保险费和其他收费。

  本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的合理估计金额。

  本公司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考虑边际因素,并单独计量。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边际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不确认首日利得。若有首日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边际包括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

  (1)本公司根据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的不确定性和影响程度选择适当的风险边际,计入保险合同准备金。

  (2)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产生首日利得的,不确认该利得,而将首日利得作为剩余边际计入保险合同准备金。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发生首日损失的,对该损失予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剩余边际的后续计量是以摊销载体的现值乘以摊销因子(K值)计算得到。摊销因子在首日计算且锁定,不随未来评估假设的改变而改变。在评估日,如果评估假设改变,公司需要根据当前假设重新计算最优估计负债、风险边际和利润驱动因素的现值,剩余边际的后续计量等于更新后的利润驱动因素现值和首日确定的摊销因子之乘积。

  对于寿险及长期健康险保险合同,本公司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按保险金额等与保险利益有关的因素的现值作为剩余边际的摊销基础,将剩余边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万能险,本公司使用拆分出来的死亡给付的现值作为摊销基础;即期年金使用年化的养老金现值作为摊销基础。

  本公司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对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重大的,对相关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量货币时间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不予以锁定。

  本公司在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时,预测未来净现金流出的期间为整个保险期间。对于包含可续保选择权的保险合同,如果保单持有人很可能执行续保选择权并且本公司不具有重新厘定保险费的权利,本公司将预测期间延长至续保选择权终止的期间。

  (二)各类准备金评估方法与假设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本公司作为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短期险业务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未赚保费法进行计量。按照未赚保费法,本公司于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以合同约定的保费为基础,在减去佣金及手续费、增值税、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用等增量成本后计提本准备金。初始确认后,本准备金按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进行后续计量。即: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保费-首日费用)×未到期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费不足准备金

  其中,保费不足准备金依据充足性测试结果确定,即:

  保费不足准备金=Max[0,未来现金净流出的无偏估计×(1+风险边际)-(总保费-首日费用)×未到期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由于本公司业务量小,经验数据不足以进行风险边际测算,依据《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采用行业比例,即3%的风险边际。

  本公司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也采用上述评估方法,极短期航意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过去十二个月自留毛保费的2/365计提,保险期间为7日的交通意外险按过去十二个月自留毛保费的3.5/365计提。

  2.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本公司作为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本公司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本公司提出索赔但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本公司按最高不超过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采用逐案估计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2.5%的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本公司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对有可信理赔经验的业务,按链梯法和Bornhuetter-Ferguson法两种方法计算值孰大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除此之外的其他保险业务,由于本公司理赔经验数据不足,在符合一般精算原则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不低于过去12个月理赔数值的1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在上述计算基础上计提2.5%的风险边际。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本公司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本公司以未来必需发生的理赔费用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按比率分摊法及逐案预估法计量理赔费用准备金,并在上述计算基础上计提2.5%的风险边际。

  由于本公司非寿险产品不具备充足的数据基础,本公司参考行业边际率确定评估非寿险未决赔款准备金的风险边际,目前采用未来现金流的无偏估计的2.5%。

  3. 寿险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本公司作为保险人为承担尚未终止的人寿和长期健康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由最优估计准备金、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构成。最优估计准备金即未来净现金流出的现值,它反映预期未来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相关的现金流入和流出。

  风险边际是为了反映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而提取的准备金。风险边际的计算方法有置信区间法、情景对比法、资本成本法、分位数法等,本公司采用情景对比法计算风险边际。即使用不利情景下的负债减去基于最佳估计情景下的负债。其中不利情景下的负债是通过在假设条件上加上风险边际率来计算的。长期险风险边际目前考虑的因素有费用、发生率、死亡率、折现率以及退保率。风险边际需要在每一评估日重新计量,以反映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

  剩余边际是在已考虑风险边际的基础上为达到不确认首日利得的目的而存在的边际,于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确定,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摊销。在合同初始确认日,用剩余边际与摊销载体预期未来现值的比值作为摊销比例K。后续计量时,摊销比例K锁定,不随未来评估假设的改变而改变,剩余边际的后续计量为摊销比例K与评估日摊销载体预期未来现值的乘积。

  寿险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计量假设包括折现率、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假设、保单红利假设等。本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这些假设。

  (1)折现率

  本公司对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计算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本公司以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公布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为基础,同时考虑流动性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确定。

  本公司对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计算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

  (2)发生率

  本公司根据《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为基础,并作适当的调整以反映本公司历史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预期,目前采用该表的85%作为死亡发生率假设。

  其他发生率以再保险公司提供的发生率为基础确定。

  (3)退保率

  根据公司的实际经验和预期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退保率假设。

  (下转D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