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2-04-27

  证券代码:603208        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公告编号:2022-020

  债券代码:113625        债券简称:江山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吴水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8%。吴水根先生本次解除质押公司股份64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20.95%,占公司总股本的6.09%。本次解除质押业务后,吴水根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880万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28.81%,占公司总股本的比列为8.38%。

  ●股东王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4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9%。王忠先生本次解除质押公司股份72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29.94%,占公司总股本的6.85%。本次解除质押业务后,王忠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570万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23.7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列为5.43%。

  ●股东吴水燕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0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0%。吴水燕女士本次解除质押公司股份302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29.04%,占公司总股本的2.87%。本次解除质押业务后,吴水燕女士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256万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24.62%,占公司总股本的比列为2.44%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控股股东吴水根先生、股东王忠先生、股东吴水燕女士的通知,获悉吴水根先生、王忠先生和吴水燕女士将其质押给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的具体情况

  控股股东吴水根先生、股东王忠先生、股东吴水燕女士本次分别解除质押的640万股、720万股和302万股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吴水根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王忠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吴水燕女士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经与控股股东吴水根先生、股东王忠先生、股东吴水燕女士确认,吴水根先生、王忠先生和吴水燕女士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暂无后续再质押的计划,后续如有质押计划将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08        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公告编号:2022-021

  债券代码:113625        债券简称:江山转债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撤诉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木制品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36,130.09万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已重新提起诉讼金额合计30,899.1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361,300,882.25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同时请求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山欧派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后因广州中院收到上级法院通知,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

  (一)撤诉裁定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初7399号。

  深圳中院认为,原告欧派木制品公司在深圳中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交纳诉讼费,经深圳中院联系欧派木制品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意本案撤诉处理。

  深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派木制品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重新提起诉讼

  针对本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和已到期商票,欧派木制品公司已重新提起诉讼,已重新提起诉讼金额合计30,899.13万元:其中重新提起诉讼的应收账款金额为3,834.80万元,重新提起诉讼的到期商票金额为27,064.33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已撤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初7399号。

  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