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2022-04-27

  

  二零二二年四月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股份”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的书面确认或承诺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盛航股份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盛航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1、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对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2、根据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0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1,906,6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公司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

  根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数量调整为2,296,000股。

  (三)本次调整的方法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调整为8.26元/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吴 永 全

  张  琪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

  独立董事签字:

  周 友 梅                            王 学 锋

  刘  蓉

  2022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9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24日,公司对《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同时,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13日,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1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2年3月18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因公司董事会在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的过程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条件。故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49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4万股。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情况说明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事由

  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1,906,6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4月18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三)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

  (1)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为:

  Q=Q0×(1+n)=1640000×(1+0.4)=2296000股

  (2)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P=(P0-V)÷(1+n)=(11.7-0.13)÷(1+0.4)=8.26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调整系因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8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 资产构成状况(单位:元)

  2. 负债构成情况(单位:元)

  3. 公司经营情况(单位:元)

  4. 报告期内现金流量变化情况(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李桃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延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隋富有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李桃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延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隋富有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4月27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6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桃元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于2022年4月18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为2,296,000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1.7元/股调整为8.26元/股。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李桃元、刁建明、丁宏宝、李凌云回避表决,本议案由4名无关联董事进行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7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树民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于2022年4月18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为2,296,000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1.7元/股调整为8.26元/股。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