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向杲
见习记者 杨 洁
4月26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存款业务、细化相关监管规则,银保监会资金部近日向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存款银行有关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口径的函》(以下简称“监管函”),明确了保险资金存款银行资质的监管口径。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应当选择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监管函进一步明确,“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商业银行存在以下六大情形:一是存在被监管部门通报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二是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三是非法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四是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侵占本银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五是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因犯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六是其他影响存款安全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某一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该行总行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资质不受影响。
一位保险资管业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监管函主要明确了两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六种情形;二是明确了分支机构出现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仅影响该分支机构的资质。也就是说,只有出现第一项情形,即“存在被监管部门通报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才认定整个商业银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实际上,银行存款一直是险资大类资产配置中的重要一环。对商业银行来说,手握巨量资金的险资机构也是其重要客户。
近年来,险资对银行存款的配置比例有所下降,此前有险企资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曾对记者表示:“低利率环境下,从负债成本角度考虑,险企对银行存款的配置不多。”尽管配置比例有所降低,但由于险资规模巨大,其配置银行存款的资金规模仍相当可观。因此,此次监管函的及时下发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部分银行仍存在公司治理体系不合格、内控体系有名无实等现象。此次监管部门明确了针对保险资金存款银行资质的监管口径,意义重大。
“监管函明确了‘其他影响存款安全的情形’也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这种列举加兜底的方式非常严谨。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能够从根本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将倒逼商业银行慎独自律、做好风险管理,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共同发展。”刘俊海补充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