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下转D238版) 2022-03-3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旗下的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4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68号准予募集注册,《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15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根据《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本公司旗下的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5年2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于2015年6月10日成立运作,于2015年7月13日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将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并据此修改法律文件。

  相关情况如下:

  一、转型变更为联接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后,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本基金基金简称分别由“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人民币(QDII)A”变更为“广发纳指100ETF联接人民币(QDII)A”,“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美元(QDII)A”变更为“广发纳指100ETF联接美元(QDII)A”,“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人民币(QDII)C”变更为“广发纳指100ETF联接人民币(QDII)C”,“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美元(QDII)C”变更为“广发纳指100ETF联接美元(QDII)C”,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

  二、关于修改法律文件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基金转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除上述涉及基金转型的相关内容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与补充。上述修改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向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修订后的《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自2022年4月1日起生效,原《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本公告仅对本次法律文件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进行咨询。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1日

  附件1:《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下转D23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