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峰测控
股票代码:68820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张秀云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孙镪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蔡琳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姓名:付卫东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姓名:徐捷爽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姓名:王晓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姓名:周鹏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
姓名:王皓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遗产继承
签署日期:2022年1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测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峰测控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和委托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姓名:张秀云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110108194902******
5.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6.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姓名:孙镪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150103197111******
5.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6.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1.姓名:蔡琳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110108197703******
5.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6.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1.姓名:付卫东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110108196201******
5.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6.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1.姓名:徐捷爽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10110197201******
5.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6.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1.姓名:王晓强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110101196011******
5.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6.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1.姓名:周鹏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52501197512******
5.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6.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陈翔路699号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八
1.姓名:王皓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70602197008******
5.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6.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一)张秀云女士
退休
(二)孙镪先生
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2月至2021年7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7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1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三)蔡琳女士
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四) 付卫东先生
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历任公司生产部、采购部经理;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任公司董事;2017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五)徐捷爽先生
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六)王晓强先生
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系统事业部研发经理;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系统事业部研发经理;2020年12月至今,任公司系统事业部研发经理;
(七)周鹏先生
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总工程师。
(八) 王皓先生
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销售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近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企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的企业还包括天津芯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华恒商贸有限公司和上海惠适电子有限公司,该等企业未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孙铣先生逝世,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张秀云女士依法继承孙铣先生持有的相关股权,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华峰测控的权益发生变动。
2022年1月12日,八名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孙铣先生、孙镪先生、蔡琳女士、付卫东先生、徐捷爽先生、王晓强先生、周鹏先生和王皓先生八名自然人变更为张秀云女士、孙镪先生、蔡琳女士、付卫东先生、徐捷爽先生、王晓强先生、周鹏先生和王皓先生八名自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来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华峰测控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的华峰测控的权益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孙铣先生生前直接持有芯华控股17.62%的股权,并为华峰测控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其与孙镪先生、蔡琳女士、付卫东先生、徐捷爽先生、王晓强先生、周鹏先生和王皓先生七名自然人共同控制的芯华控股持有华峰测控股份18,229,556股,占华峰测控股份总数的29.72%,具体如下图: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更情况
1、直接持有权益变动情况
无
2、间接持有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21)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7021号《公证书》,孙铣先生配偶张秀云女士继承孙铣先生名下的公司控股股东芯华控股17.62%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权益情况如下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后,华峰测控实际控制人由孙铣先生、孙镪先生、蔡琳女士、付卫东先生、徐捷爽先生、王晓强先生、周鹏先生和王皓先生八名自然人变更为由张秀云女士、孙镪先生、蔡琳女士、付卫东先生、徐捷爽先生、王晓强先生、周鹏先生和王皓先生八名自然人。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张秀云女士将承继并履行孙铣先生生前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外公开披露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承诺。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遗产继承、分配及过户夫妻共同财产所致,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第六节后续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变更的计划;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张秀云女士、孙镪先生、蔡琳女士、付卫东先生、徐捷爽先生、王晓强先生、周鹏先生和王皓先生八名自然人成为华峰测控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但信息义务披露人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三、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也未发生如下情况: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21)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7021号《公证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10-63725652
3、联系人:魏文渊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张秀云
2022年1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孙镪
2022年1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蔡琳
2022年1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付卫东
2022年1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徐捷爽
2022年1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王晓强
2022年1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周鹏
2022年1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王皓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