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12-22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ST云城         公告编号:临2021-109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已生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二审被上诉人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柏丰”,一审原告)的控股股东。

  3、生效判决金额为人民币427,413,930.82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案件的具体执行结果尚无法确定,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根据案件的最终执行结果确认借款产生的利息。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8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东方柏丰因借款合同纠纷事宜,以云南柏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柏丰集团”,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新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金新国际”,一审被告)为被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云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暂为人民币427,413,930.82元;随后,东方柏丰向云南省高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19年5月,云南省高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柏丰集团、金新国际价值427,413,930.82元的财产。经云南省高院审理,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9)云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情况如下:

  1、被告柏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方柏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6,924,056.07元,并支付2015年12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的利息人民币130,489,874.75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的标准计算)以及2019年4月1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的标准计算)。

  2、如柏丰集团未履行第一项义务,东方柏丰有权对金新国际提供质押担保的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30.79%的股权,对应股权数额为人民币424,902,000元,在人民币400,000,000元数额内行使质押权,即有权对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8,8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柏丰集团负担。(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19-040号公告、《云南城投2019年半年度报告》、临2020-045号公告)。

  柏丰集团因不服云南省高院(2019)云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723号】,具体内容如下:柏丰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柏丰集团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78,870元,由柏丰集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案件的具体执行结果尚无法确定,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根据案件的最终执行结果确认借款产生的利息。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ST云城           公告编号:临2021-110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所涉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予以确认,出具《民事调解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下属公司云南城投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江公司”)、云南城投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瑞公司”)作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公司、龙江公司、龙瑞公司共同返还澜沧江实业代建预购款259,894,801元;公司、龙江公司、龙瑞公司共同支付云南澜沧江实业有限公司自2011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代建预购款本金之日止以12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6.6%计算的违约金,自2013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代建预购款本金之日止以113,92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6.6%计算的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代建预购款本金之日止以17,974,801元为基数按年化6.6%计算的违约金;公司、龙江公司、龙瑞公司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658,587.75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将减少公司本期利润,具体金额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云南澜沧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澜沧江实业”)作为原告,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云01民初5709号】,向昆明中院提起诉讼,龙瑞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本案第三人: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能水电”)。昆明中院同意受理本案。(具体事宜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21-105号公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所涉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昆明中院予以确认,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昆明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云01民初5709号】,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第三人华能水电与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签订的《昆明市盘龙区北部山水新城上坝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解除澜沧江实业与龙瑞公司于2018年2月6日签订的《<住宅合作代建协议>补充协议》;解除澜沧江实业与公司于2011年3月20日签订的《昆明市盘龙区北部山水新城上坝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解除澜沧江实业与公司签订的《住宅合作协议》。

  2、公司、龙江公司、龙瑞公司共同返还澜沧江实业代建预购款本金人民币259,894,801元。

  3、公司、龙江公司、龙瑞公司共同支付澜沧江实业自2011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代建预购款本金之日止以12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6.6%计算的违约金,自2013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代建预购款本金之日止以113,92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6.6%计算的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代建预购款本金之日止以17,974,801元为基数按年化6.6%计算的违约金。

  4、公司、龙江公司、龙瑞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共同支付澜沧江实业代建预购款本金1000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共同支付澜沧江实业代建预购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共同支付澜沧江实业代建预购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共同支付澜沧江实业代建预购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共同支付澜沧江实业代建预购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共同支付澜沧江实业代建预购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共同支付澜沧江实业全部剩余代建预购款本金(本金79,894,801元)及按照上述第三条计算的违约金。

  5、如公司、龙江公司、龙瑞公司未按调解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旅集团”)应在逾期后30日内承担剩余未还金额的补充还款责任。

  6、公司、龙江公司、龙瑞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且康旅集团也未承担剩余未还金额的补充还款责任,澜沧江实业有权就上述所有债权金额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龙江公司、龙瑞公司、康旅集团。

  7、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4,351元,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317,175.5元,澜沧江实业承担人民币658,587.75元;公司、龙江公司、龙瑞公司承担人民币658,587.75元,于2022年6月30日支付给澜沧江实业。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澜沧江实业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龙江公司、龙瑞公司需归还澜沧江实业代建预购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预计将减少公司本期利润,具体金额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