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15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15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上午9:15开始,2021年12月15日下午15:00结束。
(二)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8日(星期三)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运机集团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友华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115,51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943%。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109,72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8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78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5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5,95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期限、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50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5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4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股东吴友华持有本公司股份7663.40万股,担任关联银行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曾玉仙系吴友华配偶,通过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36.30万股。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吴友华及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冯晓奕、周丽琼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