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赵民革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5,026,643,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201,201,7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84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825,442,2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469%。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86,942,4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0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40,8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84,501,5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640%。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庞颖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5,28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50%;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75.4298%;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5,28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50%;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298%;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5,28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50%;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298%;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6,643,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942,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6,131,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51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430,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08%;反对5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六《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调整的议案》
该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孙毅为公司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017,380,61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7,679,062股
根据总表决结果,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半数以上,孙毅当选为公司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庞颖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4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日、2021年11月12日召开七届八次董事会及七届八次监事会、2021年度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2021年度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2021年11月13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针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六个月(2021年2月2日--2021年8月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的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9月3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1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在其被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前发生的,其当时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11月2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40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均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