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1-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逾期出资及未履行出资部分的滞纳金和本案诉讼费,共计106,252,287.8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本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橡胶”)就与海南华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一审已判决,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和判决进展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橡胶就与海南华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海南华阳实际出资额并判令海南华阳向海南橡胶承担逾期出资及未履行出资部分的滞纳金和本案诉讼费,共计106,252,287.81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确认被告海南华阳没有按照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4日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其中实缴出资额62,747,230.05元,未缴出资额1,090,747,769.95元。
2.被告海南华阳向原告海南橡胶支付因逾期缴纳出资5,200万元产生的滞纳金119,383.3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3.被告海南华阳向原告海南橡胶支付因逾期未缴出资1,090,747,769.95元产生的滞纳金(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滞纳金,以1,090,747,769.9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2月25日之后的滞纳金,以实际未完成出资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认缴出资额足额缴纳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4.驳回原告海南橡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61.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78,061.44元,由被告海南华阳负担122,406元,原告海南橡胶负担455,65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目前该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本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
2.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相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1-084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9,206,050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债权实现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本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澄迈支行”)诉被告海南海胶闽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星公司”)、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橡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一审已判决。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和判决进展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担保的参股子公司闽星公司在农行澄迈支行的债务未及时偿还,原告农行澄迈支行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闽星公司偿还原告剩余的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和罚息;请求判决确认海南橡胶对闽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决海南橡胶和闽星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债权实现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闽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尚拖欠原告农行澄迈支行的借款本金9,152,206.62元及其利息53,843.38元(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已计至2021年10月18日止;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则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2.被告海南橡胶对被告闽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保全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闽星公司和海南橡胶共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农行澄迈支行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42.35元,由被告闽星公司和海南橡胶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目前该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本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
2.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相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