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21-10-20

  

  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1年9月9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披露,且于2021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321)咨询。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

  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1年10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内具体办理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为赎回开始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则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开始日时间可能不同。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业务时,首次申购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2、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可以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等集合计划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为赎回开始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则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开始日时间可能不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因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4.2、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不再收取赎回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择机开通直销。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

  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设立日期:2007年9月4日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1240

  5.2、场内销售机构

  无。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3)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5)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本集合计划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均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集合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集合计划开放日常赎回不代表投资人可随时进行赎回。

  (6)咨询方式: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21;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特此公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

  关于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

  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作为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信达信利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20年9月7日完成平层化改造;以下简称“本产品”、“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于2021年9月9日发布了《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征询公告》,就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事项进行公告并征询投资者意见。

  截至2021年10月19日,本产品已完成变更征询工作,本次合同变更满足生效条件,于2021年10月20日生效。

  自2021年10月日起,《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正式生效,原《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二О二О年九月)》等法律文件同时失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投资者可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cindasc.com)查询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件。

  我司自《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提醒投资者集合计划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集合计划运营状况与集合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集合计划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