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其他原因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2、合并利润表项目
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毕于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峻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美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毕于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峻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美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调整情况说明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要求,公司将原在“预付款项”及“长期待摊费用”中列示的超一年期租赁业务重新列报至“使用权资产”,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1年10月11日15时收市时的贵公司《股东名册》等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年9月16日,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21年9月17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毕于东先生主持下,于2021年10月18日14:30,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4人,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5,537,7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492%。
1.根据出席贵公司现场会议股东登记册、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8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2,056,4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416%。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481,21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6%。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3.上述现场出席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7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002,03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以及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增加新提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034,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8%;反对503,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49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00%;反对503,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034,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8%;反对503,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49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00%;反对503,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034,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8%;反对503,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49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00%;反对503,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增加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73,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6%;反对6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93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4%;反对6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莹 经办律师:李 莹 刘福庆
2021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62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9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司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9月1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1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说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时点在知悉内幕信息之前,在交易时点未获知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亦未有任何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或基于本次激励计划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其未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19名激励对象存在交易股票行为,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内幕信息,亦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中的激励对象的股票交易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买卖公司股票时,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本次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拟进行激励计划的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首次披露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