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日期: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该名单内容不包含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任职尚未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同意的相关人员信息。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相关规定,“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2020年4月23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8亿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占上市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比例由5.55%被动稀释至4.80%,成为持股比例5%以下股东。
2021年5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公告了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基于自身战略安排和资产配置的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上市公司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合计不超过59,302,000股(含本数),即不超过上市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1%;2021年9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3,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比例为0.0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自2021年5月18日披露减持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3,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实施上述减持计划。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有根据市场情况和股东实际需求继续减少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及/或权益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中国人寿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变动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情况
(1)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45,200,000 股。根据上市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 4股)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前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股份数量为139,392,000 股。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284,592,000股。
2020年4月23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8亿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占上市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比例由5.55%被动稀释至4.80%,成为持股比例5%以下股东。
(2)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81,592,000股,约占上市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比例为4.75%。
三、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冻结、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王滨
签署日期:2021年9月1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杭州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王滨
签署日期:2021年9月1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