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和2021年5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8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和2021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1年7月1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拟向中国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657亿元的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1.69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3.35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1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41.04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陈耀南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及国显光电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授信额度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第一条 业务范围
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在符合本协议及相关单项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循环、调剂或一次性使用,用于叙作短期贷款、法人账户透支、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统称“单项授信业务”)。
第二条 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下列授信额度:壹亿陆仟伍佰柒拾万元整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具体种类及金额如下:
1、贷款额度捌仟万元整(或等值外币)。其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捌仟万元整 (或等值外币);
2、贸易融资额度:捌仟肆佰玖拾万元整(或等值外币)。
3、保函额度:捌拾万元整(或等值外币)。其中:非融资性保函额度:捌拾万元整 。
第三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以在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各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范围内按照循环使用方式使用相应额度。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06月30日止。
第五条 担保
对于依据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担保: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六条 变更、修改、终止与部分无效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及其项下所有单项协议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与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壹亿陆仟伍佰柒拾万元整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702,412.66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2.0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124,825.53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4.04%,对子公司担保为577,587.12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授信额度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0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和《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徐凤英女士,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徐凤英
职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联系电话:010-58850501
传真号码:010-58850508
电子邮箱:IR@visionox.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如公司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和《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0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徐凤英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徐凤英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徐凤英女士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10-58850501
传真号码:010-58850508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电子邮箱:IR@visionox.com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徐凤英简历
徐凤英,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9年出生,博士学历。历任北京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维信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培训学院院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徐凤英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凤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0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9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7月16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德强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的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债务融资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徐凤英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