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之调整、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1-07-16

  

  二二一年七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扫描件、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之调整、授予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和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1年7月12日,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和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拟首次授予的5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符合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条件,6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票期权,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421人调整为410人,首次授予的数量由1,280.50万份调整为1,207万份。因首次授予数量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比例大于20%,因此同步调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由319.50万份调整为300万份。

  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期权总计1,507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4%。其中首次授予1,207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1%;预留3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19.91%。

  独立董事对上述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一)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授予410名激励对象1,207万份股票期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经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确定的授予日 2021 年 7 月 19 日符合上述要求。

  (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授予410名激励对象1,207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的,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满足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1CDAA50121)和《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XYZH/2021CDAA50124)、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及“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上述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致使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调整的内部批准程序;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尚需依法办理授予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刘  问

  经办律师:胡燕华

  负 责 人:陆晓光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3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1年7月19日为首次授权日,向41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7.0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已经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形。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3、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不超过60个月。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1 年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4、行权业绩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2021年授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

  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2022年授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将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如下:

  各行权期内,在完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1年7月12日,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符合参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条件,6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根据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421人调整为410人,首次授予的数量由1,280.50万份调整为1,207万份。因首次授予数量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比例大于20%,因此同步调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由319.50万份调整为300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 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的,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满足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7.00万份股票期权。

  四、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权日:2021年7月19日

  2、行权价格:22.28元/份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4、首次授予数量:1,207.00万份

  5、首次授予人数:410名

  6、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形。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五、 股票期权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于2021年7月15日对首次授予的1,207.0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总价值为2,237.66万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1.31元/股(2021年7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1.15%、22.24%、23.81%(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将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情况有关。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 激励对象行权资金来源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 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被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2021年7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1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7万份股票期权。

  八、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7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1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7万份股票期权。

  九、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截止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尚需依法办理授予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

  十、 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1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1年7月12日,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符合参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条件,6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根据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421人调整为410人,首次授予的数量由1,280.50万份调整为1,207万份。因首次授予数量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比例大于20%,因此同步调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由319.50万份调整为300万份。

  上述调整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 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对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的同步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五、 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调整的内部批准程序;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 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