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1-072
债券代码:128107 债券简称:交科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同向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有关事项已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本业绩预告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其中:基建板块以“抢机遇、控成本、保平安、强创新”为工作主线,以综合交通基础建设为主导,加大新基建培育拓展力度,积极拓宽市场,承接业务量得以稳步增长,直接带动该板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快速增长;同时去年年初开始的新冠疫情也是本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上年增长较快的重要影响因素。化工板块1月至2月中旬期间进行年度大修,实际生产天数比上年同期减少,造成产品产量及销量低于上年同期;同时因化工板块江山基地上年同期持续生产经营,本报告期处于关停状态,因此,化工板块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水平出现下滑。但由于基建板块体量占比较大,因此公司整体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向上升。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业绩预告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数据以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1-073
债券代码:128107 债券简称:交科转债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1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4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2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8人,共计代表股份860,612,06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558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853,101,76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0123%。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列席见证。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7,510,29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459%。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7人,代表股份74,391,0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075%。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1 非独立董事芦文伟先生:获得选举票数859,682,466,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0%;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73,461,490,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04%。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3,254,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51%。反对7,357,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03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1094%;反对7,357,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9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俞洁律师、高云翔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