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33 证券简称:永辉超市 公告编号:2021-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04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2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6月30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发布临时公告,编号(临-2021-037),《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说明公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拟以实施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4元(含税)。
公司股本总数为9,516,285,608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9,123,071,193股,公司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的393,214,415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9,516,285,608股-393,214,415股=9,123,071,193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123,071,193股×0.0204元/股)÷9,516,285,608股≈ 0.0196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196)÷(1+0)=前收盘价格-0.0196
以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9,516,285,608股为基数,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4.85元/股-0.01917元/股)÷(1+0)≈ 4.83083元/股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4.85元/股-0.02元/股)÷(1+0)=4.83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4.83元/股-4.83083元/股|÷4.83元/股≈0.01718%<1%
因此,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张轩松、张轩宁、牛奶有限公司、江苏京东邦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20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204元,在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其税负为10%,公司将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36元。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为每股人民币0.0204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3787308,0591- 83962802
特此公告。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