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2021-07-15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投资的理想汽车公允价值变动所致,其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数约7亿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请以公司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编号:2021-052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0年12月28日召开的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2021年1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2021年度授信规模及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不超过70.43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控股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湘潭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泵业”)与建设银行湘潭分行按合同约定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上述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8日

  注册地址: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腾伟

  注册资本:43,69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泵、园林机械、电机、汽油机、阀门、模具、五金工具、电气控制柜、成套供水设备、农业机械 、机械设备(不含小汽车)、环保设备、电器零部件及相关配件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经营业务;实业投资;流体机械及配套产品的测试、检验、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钢材批发和进出口;厂房租赁;普通货运;泵类及成套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一体化智能泵房、一体化泵闸系统及附属设备;生活(废)污水处理项目、工业(废)污水处理项目、城市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工程、水过滤工程的施工及技术服务;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2020年,湖南泵业实现营业收入43,677.57万元,净利润1,055.57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湖南泵业资产总额为81,438.41万元,净资产为46,719.62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

  债务人: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包括:

  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其他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17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保证人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2、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3、保证方式

  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开展业务,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81,451.1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0年度合并报表)的13.9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