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1-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安)因与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沙源12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等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见2019年10月17日、2020年5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8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进展公告》(2020-5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银川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宁01民初3302号,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7,987,783.71元及利息(利息以27,987,783.7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
(二)确认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7,987,783.71 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三沙源12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一审判决,截止公告披露日尚未生效,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01民初3302号。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