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2021-07-15

  证券代码:688589          证券简称:力合微          公告编号:2021-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9,476,667股,限售期为12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7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7,000,000股,并于2020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前总股本为73,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 股后总股本为1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5,442,561 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5.4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557,439 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4.5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1,092,561股限售股已于2021年1月22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0 名,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9,476,66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9.48%,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1 年7月22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立元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辉石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敏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征、朱丽云、刘丽琳、李志云、雷宗岱、孔国兴、葛慧丽、樊红、于冰、陈昌、Zhu Fang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冯震罡承诺:

  (1)鉴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200.12万股(以下简称“受让所得股份”)为自上海古树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宁波东钱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所得,鉴于前述股份应比照转让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受让所得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就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公司股份(即138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该等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股东黄兴平承诺:

  (1)鉴于本人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25万股(以下简称“受让所得股份”)为自宁波东钱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所得,前述股份应比照转让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受让所得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就本人直接所持有的其余公司股份(即20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自前述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于公司上市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事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四)股东周晓新承诺:

  (1)鉴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20万股(以下简称“受让所得股份”)为自宁波东钱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所得,前述股份应比照转让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受让所得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就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公司股份(即50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该等股份。

  (2)本人自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五)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目标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志行正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本合伙企业自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员工持股平台内员工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自前述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员工持股平台内员工每年转让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于公司上市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力合微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力合微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力合微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9,476,667股,限售期为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股东周晓新、冯震罡、黄兴平剩余限售股均系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所致(承诺内容详见本公告“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兴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