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6月16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新化工”)转报的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应急罚【2021】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存在的违法事实
2021年4月25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宇新化工丙酮加氢装置顶棚未设置氢气可燃气体探测器、6个液化烃球罐注水系统未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湾)应急责改【2021】W-45号),责令公司于5月15日前整改完毕。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惠湾)应急现记【2021】W-5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湾)应急责改【2021】W-45号)、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案件调查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同华、储运部部长聂栋良、仪表工程师涂宏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三)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以及《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8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宇新化工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决定不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亦不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宇新化工已于5月14日完成了上述事项的整改。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将按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对厂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督促公司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规避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产品产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应急罚【2021】8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湾)应急责改【2021】W-45号)
3、《整改复查意见书》((惠湾)应急复查【2021】75 号)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