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1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公告编号:2021-033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6402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持股98%的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家湾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收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川3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杨家湾公司诉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已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杨家湾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于2018年6月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8-026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对此案件判决情况如下:
(一)判决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向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支付水电站修复费用35,425,400.00元;
(二)判决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向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支付水电站逾期发电损失22,500,000.00元;
(三)判决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向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支付交付质量不合格水电站的违约金3,542,540.00元;
(四)判决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向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50,000.00元;
(五)判决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向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2,498,617.00元;
(六)判决汇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的前述五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汇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86,735.00元,鉴定费用4,024,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4,516,535.00元,由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负担1,129,135.00元,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87,400.0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32民初5号】
特此公告。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