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0版)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3、专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共拥有1项发明专利及34项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来源于自主研发,具体如下:
4、经营资质
(1)发行人拥有的经营资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的经营资质如下:
(2)发行人供热管道的铺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开展供热管道铺设业务,所有管道铺设业务的设计、测量、铺设等均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浙江良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铺设管道前,需先委托宁波华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管道布置进行设计,并由宁波金土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对拟铺管线进行测量。完成上述工作后,发行人将相关资料随同管线走向申请提交相关部门,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委托良诚设备铺设管道。
管道铺设业务涉及的相关合作方基本情况如下:
①宁波华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宁波华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热网管道设计单位,其基本情况如下:
其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情况如下:
②宁波金土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宁波金土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为热网管线测量单位,其基本情况如下:
其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情况如下:
③浙江良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良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诚设备”)为热网管线铺设单位,其基本情况如下:
浙江良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情况如下:
由于发行人所涉及的供热管道铺设不属于市政公用工程,因此相关铺设单位无需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铺设供热管道相关工作系发行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因此发行人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综上,发行人无需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等。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主要从事以生活垃圾和燃煤为主要原材料的热电联产业务,主营业务为供热与发电,主要产品为蒸汽和电力。
公司控股股东世茂投资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类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世茂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李立峰、郑建红、李象高、周巧娟、李春华、李思铭等6名自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对外投资。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立峰、郑建红、李象高、周巧娟、李春华、李思铭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主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竞争主体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权,本人给予发行人对该等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将确保有关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
(4)本人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世茂投资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主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竞争主体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有权随时要求本企业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权,本企业给予发行人对该等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将确保有关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
(4)本企业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企业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由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地位,损害发行人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18年度,公司与华舜铝材发生的采购煤粉的金额分别为0.53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0.004%。煤粉采购金额及比例逐年减少,2018年3月后,公司不再向华舜铝材采购煤粉。
公司与华舜铝材之间的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作为基础,同时,关联方采购占公司营业成本及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极小,且2018年3月后,上述关联交易不再发生,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2)出售商品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18年至2020年,公司向世茂铜业销售蒸汽的金额分别为707.99万元、615.84万元、633.28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80%、2.34%、2.12%。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很小。
报告期内公司向世茂铜业供热的销售单价以及其年均销售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与公司平均销售价格差异较小,供热业务定价以市场价格作为基础,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决定,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通过上述交易为公司调节收入利润的情形。同时,关联方销售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3)关联方房屋租赁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世茂铜业出租厂房的情形,公司向世茂铜业收取的租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出租给世茂铜业厂房原为世茂铜业的生产场地,面积为16,362.89㎡。为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于2018年12月向世茂铜业购买了相关土地及其附属厂房,预计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前暂时不会用到该厂房,同时,世茂铜业将该厂房内的生产设备搬迁至新厂房,尚需时间设计、规划、实施,故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给予世茂铜业一年半作为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世茂铜业可按照市场价格租用该厂房,逐步完成生产设备的搬迁。
2018年12月6日,公司在参照周边市场厂房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结合该厂房的实际情况,包括地段、配套、租赁条款、厂房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以9元/平米/月的租金将上述厂房租赁给世茂铜业,租用期为2018年12月6日至2020年6月30日。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2020年5月,鉴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尚在审核过程中,结合未来发行情况、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世茂铜业与世茂能源友好协商,双方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厂房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将租赁期延长一年,即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如下:
单位: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偶发关联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本公司作为担保方
报告期内,本公司作为担保方提供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担保解除后,公司已不存在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形成的对外担保均发生于股份公司改制及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制定前,且目前均已全部解除。根据对外担保所涉债权人一一银行出具的《说明函》,公司对外担保项下的主债务合同均已正常履行完毕,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情形,相关担保合同已终止。同时,公司对外担保项下的主合同所涉债务均由被担保人自行偿还,上述对外担保实际未对公司造成损失。
上述对外担保解除后,公司已不存在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综上,公司不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注:①报告期内世茂新能源、华舜铝材、晶鑫硅业、世茂铜业、李象高、周巧娟、李立峰、李春华、郑建红为公司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82100520170000642,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将此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清偿完毕,此最高额保证合同已履行完毕。
②报告期末,该担保项下公司有一笔990万元的短期借款未到期(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因此,该担保的期限顺延至2021年11月8日。
③2018年5月3日,世茂投资、世茂铜业、李立峰分别与金通融租签订《企业担保书》、《企业担保书》、《个人担保书》,其均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发行人与金通融租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产生的所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6月9日,世茂能源与金通融租签订《合同提前解除协议》,合同约定世茂能源于2020年6月12日前向金通租赁公司归还剩余租金合计11,528,097.31元,冲抵租赁保证金2,160,000.00元后,实际应归还9,368,097.31元,世茂能源归还上述款项后,世茂投资、世茂铜业、李立峰为世茂能源在本《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的担保也相应解除。世茂能源于2020年6月10日偿还以上款项,因此,相应担保责任解除。
④2018年8月21日,世茂投资、世茂铜业、李立峰分别与金通融租签订《企业担保书》、《企业担保书》、《个人担保书》,其均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发行人与金通融租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产生的所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由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对公司债务融资增信措施的要求,报告期末,公司仍存在关联企业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鉴于公司良好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上担保的存在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
(2)关联方土地使用权、房屋转让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①2017年12月26日,余姚市金土地地价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该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出具编号为“(浙)余金土地(2017)(转估)字第043号”的《土地估价报告》,经评估,该项土地使用权总地价为1,341.4502万元。
参考以上评估结果,2018年1月5日,公司与世茂铜业签署了《余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合同》,受让土地面积35,024.81平方米。依据上述合同,双方约定发行人以1,341.4502万元受让该项土地。2019年9月11日,上述土地使用权属完成了变更登记,公司取得编号为“浙(2019)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3141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该项《不动产权证书》的编号已变更为:浙(2020)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43969号。
②2017年12月18日,余姚天衡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该项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编号为“余房非[2017]第181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经评估,该房产的估价结果为1,656.7426万元;2017年12月26日,余姚市金土地地价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该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出具编号为“(浙)余金土地(2017)(转估)字第042号”的《土地估价报告》,经评估,该项土地使用权总地价为821.5038万元;
参考以上评估结果,2018年1月8日,公司与世茂铜业签署了《余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合同》,受让土地面积23,075.95平方米,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面积16,362.89平方米。根据上述合同,双方约定发行人以2,478.2464万元受让厂房和土地,其中土地款821.5038万元,房产1,656.7426万元。2018年12月6日,上述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属完成了变更登记,公司取得编号为“浙(2018)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44495号”的《不动产权证书》。因公司改制更名为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该项《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变更为“浙(2019)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09209号”。目前,该项《不动产权证书》已与公司编号为“浙(2019)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09337号”的《不动产权证书》合并,合并后,权证编号已变更为:浙(2020)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43972号。
上述土地、房产的转让价格均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转让价格合理,定价公允。
转让前,上述两宗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 “浙(2019)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31413号”
该宗土地原为世茂铜业原编号为“余国用2012第00071号”土地的一部分。转让前,该土地情况如下:
A、取得方式、取得时间
世茂铜业于2011年与余姚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买该项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并于2012年1月9日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证。目前,世茂铜业已在该项土地上建造厂房51,299.15平方米,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B、权利性质、用途
土地的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
C、价款支付情况
世茂铜业已全额支付土地款。
D、土地使用情况
本次转让前,世茂铜业已在该地块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土地闲置的情况。本次转让的地块为“余国用2012第00071号”地块中的一小块土地,该土地上方未有附属建筑物,公司受让该土地后,在该土地上建设炉排炉改造项目中的配套设施一一渗滤液处理站。在世茂铜业转让该地块前,公司未在该地块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②“浙(2019)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09209号”
该宗土地原为世茂铜业原编号为“余国用2011第10620号”土地的一部分。转让前,该土地情况如下:
A、取得方式、取得时间
世茂铜业于2005年与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土地征用协议书》,购买该项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并于2011年10月19日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证。
B、权利性质、用途
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
C、价款支付情况
世茂铜业已全额支付土地款。
D、土地使用情况
本次转让前,世茂铜业已在该地块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土地闲置的情况。公司向世茂铜业购买的地块为“余国用2011第10620号”土地的一部分,2011年,世茂铜业已在该地块上建造面积为16,362.89㎡的工业厂房,并取得“余房权证小曹娥镇字第A1110608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述厂房为世茂铜业的铜线拉丝车间,是铜线生产的环节之一。
为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发行人向世茂铜业购买了该地块及其附属厂房,结合未来发行情况、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公司预计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前暂时不会用到该厂房,同时,世茂铜业将该厂房内的生产设备搬迁至新厂房,尚需时间设计、规划、实施,故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给予世茂铜业一定期限作为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世茂铜业可按照市场价格租用该厂房,逐步完成生产设备的搬迁。
在世茂铜业转让该地块前,公司未在该地块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关联方商标转让情况
2019年5月29日,公司与世茂铜业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世茂铜业将以下4个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转让商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商标已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2019年9月,上海昂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世茂铜业连续三年不使用第4958366号商标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关于第4958366号第39类“世茂”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撤销第4958366号第39类“世茂”商标。公司在目前的生产经营中未使用第4958366号商标,该商标撤销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①转让原因及定价
公司向世茂铜业受让上述商标,主要是为了使用世茂标识,并便于注册自己的世茂能源商标。公司的业务为垃圾焚烧、燃煤热电联产,主要产品是电力与蒸汽,企业经营对商标需求较小,因此上述商标对公司经营的重要性很低。
鉴于世茂铜业未使用上述商标,因此为支持公司未来可使用世茂标识,世茂铜业将上述商标转让给世茂能源。由于世茂铜业注册上述商标的成本较低,同时,上述商标对双方业务的重要性较低,故经世茂铜业与公司友好协商,最终决定将商标0元转让。
世茂铜业将以上4个商标作价0元转让给公司不存在利益输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自行注册完成以下商标:
②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其他世茂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仅世茂铜业拥有世茂相关商标,其中有效商标22个,具体情况如下:
世茂铜业持有的其他世茂商标均不涉及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以及未来要发展的业务,因此公司的独立性不受影响。
3、报告期内关联方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18日,公司依次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依次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19年向世茂铜业出售蒸汽及提供厂房出租服务事项;
2、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15日公司依次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依次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确认最近三年及一期(2016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0年2月18日、2020年3月10日,公司依次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依次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时该议案对2019年度公司向世茂铜业出售蒸汽及提供厂房出租服务所发生的实际金额进行了补充确认;
4、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21日,公司依次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依次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2017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确认最近三年及一期(2017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依次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确认最近三年(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均由除关联董事之外的全体董事或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发行人独立董事针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8月5日、2021年1月20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其兼职、薪酬等其他情况
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世茂投资,其直接持有公司80%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1.0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81.07%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李立峰、郑建红、李象高、周巧娟、李春华、李思铭6名自然人。上述自然人中:李立峰和郑建红为夫妻关系,李象高和周巧娟为夫妻关系,李象高、周巧娟为李立峰的父母,李春华为李立峰的胞妹,李思铭为李立峰、郑建红的女儿,上述6人为一致行动人,已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6位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发行人100%的股份。
李立峰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东世茂投资、世茂铜业33.33%、29.46%的股权(世茂投资持有世茂铜业10.71%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29.97%股权,且李立峰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立峰拥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19197110XXXX91,住所为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
郑建红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东世茂投资、世茂铜业10%、8.93%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9%的股权。郑建红拥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19197301XXXX68,住所为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
李象高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东世茂投资、世茂铜业26.67%、33.04%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24.93%股权,且李象高担任公司的董事。李象高拥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19194606XXXX53,住所为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
周巧娟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东世茂投资、世茂铜业20%、8.93%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17.11%股权。周巧娟拥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19195312XXXX66,住所为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
李春华直接持有发行人5%的股权,且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东世茂投资、世茂铜业10%、8.93%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9%的股权。李春华拥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19197406XXXX02,住所为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
李思铭直接持有发行人5%的股权。李思铭拥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81199801XXXX64,住所为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报表
(下转C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