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1-030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煤国际”)于2018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8-084号),对公司四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诉徐州铁路嘉利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并于2021年3月3日公告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临2021-008号)中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上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上海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件诉讼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76号1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铁路嘉利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南路247号。
二、一审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375元由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三、二审判决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375元,由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案件所涉及金额已全部计提坏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