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22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召开时间: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克洋

  6、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于2021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具体详见该日披露的《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1-05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9:15—15:00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313,577,5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5093%。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79,339,3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396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34,238,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28%。

  3、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股份34,274,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34,238,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28%。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84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71%;反对730,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544,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692%;反对730,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84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71%;反对730,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544,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692%;反对730,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07,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3%;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4,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48%;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655,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9%;反对731,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4%;弃权19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52,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96%;反对731,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52%;弃权1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5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07,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3%;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4,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48%;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07,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3%;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4,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48%;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4,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48%;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4,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48%;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关联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9,303,141 股,在表决此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279,303,141股。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05,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58%;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7%;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2,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05%;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珂律师、李慧律师

  3、结论性意见:王珂律师、李慧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