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22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1-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为兔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1,361,341,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21,758,560股(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3,744,884,99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量为123,126,431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21,758,560股)的37.587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127,281,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34,059,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26%。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合计为18人,代表股份38,849,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4,789,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4人,代表公司股份34,059,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3.《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4.《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

  5.《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6.《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通过。

  7.《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122,491,995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对本提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调整董事、监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15.《关于修订<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1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1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鞠慧颖、李晓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