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1-05-22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1年5月14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3,3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2,002,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29,336,000股,转增后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至102,676,000元,转增金额未超过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3,3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73,34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02,676,000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27日。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1年5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1年5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转股于:2021年5月28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六、本次所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1年5月28日。

  七、股本变动情况表

  

  八、本次实施转股后,按新股本102,676,000股摊薄计算,2020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1.83元。

  九、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3幢

  咨询联系人:戴娜波

  咨询电话:0573-80776966

  传真电话:0573-87278658

  十、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