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6版)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21-05-22

  (上接C26版)

  公司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1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以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当天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7.42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按截至2021年3月31日总股本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共181,362,875.12元(含税)。

  2、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了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36,376,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474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112,042,531.63元(含税)。

  3、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了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6,764,0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76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85,263,278.96元(含税)。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2018-2020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注:2020年分红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含税)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比例为91.07%,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公司日常经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发展规划,用于资产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第五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

  1、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以公司截至本次发行预案出具日的总股本244,424,360股为基数,假设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26,000,000股(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70,424,36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74,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3、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1年9月末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4、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5、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0,380.03万元和55,691.78万元。假设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较2020年分别为:增长30%、持平、下降30%;

  6、2019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0年1月6日,完成首次授予631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2020年9月8日,完成预留部分29.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2021年1月7日,首次授予的252.4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假设除上述股权激励外,2021年不新增其他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7、2020年7月8日,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9亿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1年1月14日开始转股;截至本次发行预案出具日,上述可转债已完成转股,累计转股数量为7,749,711股,公司总股本由236,674,649股增加至244,424,360股。假设除上述可转债转股外,2021年不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事项;

  8、2021年4月1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拟以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244,424,3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42元,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81,362,875.12元(含税),假设2021年6月完成分红;

  9、测算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假设不考虑除募集资金、利润分配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盈利情况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上市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2021年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影响,如下所示:

  

  注:上述计算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分别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根据上述测算,在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会相应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即期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摊薄。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故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完成后,若公司的经营效率未能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提升,在股本增加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存在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在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本预案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旨在促进公司现有业务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全方位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司在速冻食品行业的地位。通过新建生产基地及老基地扩建类项目,可以提高公司的生产能力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有效缓解目前产能不足的问题,同时完善公司在全国的区域布局,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增强盈利能力。通过老基地技术升级改造类项目,可以提高现有业务的生产效率,满足安全环保要求,提高自动化生产水平,缓解公司招工困难问题。通过信息化建设项目、品牌形象及配套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将数字信息化科技赋能各生产工厂以及上下游企业,带动产业链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营销渠道优势,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新增产能的消化打好基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增长和财务状况改善。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资源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为提高管理和生产运作的效率,本次募投项目运行所需人员将以内部培养为主,部分基层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将从外部招聘。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公司已经储备了充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还将重点引进具有实践经验的技术、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高级人才,并通过绩效激励等形式确保人才的稳定性。

  2、技术储备

  公司一直高度重视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创新,经过多年的自主创新,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产品和技术研发经验,在速冻火锅料、速冻米面制品等产品加工上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可以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基础,同时通过速冻菜肴制品的研发投入为后续的品类扩展和产品升级打开成长空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运营实施以公司现有的成熟生产技术为基础,并且在新产品研发创新和数字信息化的建设方面拥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可以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3、市场储备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销售网络已经覆盖全国多个城市,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建立了经销、商超、特通、电商等不同的销售模式。截至目前,公司营销中心在上海、南京、合肥、厦门、北京等大中型城市建立了分公司,联络处分布于广州、沈阳、郑州、成都、福州等全国主要城市。同时,商超模式覆盖了国内包括大润发、永辉、苏果、沃尔玛、物美等连锁大卖场,特通渠道模式与包括呷哺呷哺、海底捞、永和大王等在内的国内多家餐饮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公司大力拓展线上业务,通过“旗舰店+自营”模式与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平台密切合作紧抓生鲜电商发展红利。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预定用途使用,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包括新基地建设及老基地扩建类项目、老基地技术升级改造类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品牌形象及配套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符合当前经济形势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提升其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的需要,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关主体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国力民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章高路先生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