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转股代码:190074 转股简称:精达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6月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6月3日 9 点45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9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3日
至2021年6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所做的相关信息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2、3、4、5、6、7、8、9、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3、6、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个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登记;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1年5月28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会议登记时间
2021年5月28日上午9:30-11:00,下午2:00-4:00
(三)会议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988号
邮 编:244061
联 系 人:董秘办
联系电话:0562-2809086 传 真:0562-2809086
六、 其他事项
与会人员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6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2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转股代码:190074 转股简称:精达转股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精达集团”)最近12个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且其董事长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2020年,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4,262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0.75%,其中,2020年11月11日-2020年底,发生3,56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审计净资产的0.86%,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12日,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55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1%,上述资金拆出及相关利息均已在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归还。上述关联交易应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而未履行。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的要求, 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公司及相关人员也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促进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3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转股代码:190074 转股简称:精达转股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陈彬、储忠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陈彬、储忠京: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精达集团”)最近12个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且其董事长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2020年,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4,262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0.75%,其中,2020年11月11日-2020年底,发生3,56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审计净资产的0.86%,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12日,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55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1%,上述资金拆出及相关利息均已在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归还。上述关联交易应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而未履行。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总经理陈彬、时任财务总监储忠京是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彬、储忠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二人应深刻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决定书》后,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的要求深刻反思相关问题, 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义务,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