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号:20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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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风险提示:
1.金研海蓝、金研海盛与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之间就本次华联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所涉“(2020)浙民初41号”案件,经浙江省高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金研海蓝和金研海盛撤诉。
2.本公司将持续关注华联集团层面的股权变动及其后续进展情况,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有关华联集团股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披露了《华联控股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于2020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本公司根据各方函复及相关文件就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的股权变动情况、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富鑫”)、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康瑞”)、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与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研海蓝”)和杭州金研海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研海盛”)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所涉“(2020)浙民初41号”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上述披露。
2020年11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开庭审理了“(2020)浙民初41号”案件,有关情况请查询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
2021年1月4日,本公司收到了《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恒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收购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暨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该告知函显示:河南富鑫将合计持有华联集团53.6866%股权,且金研海蓝已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撤回对长安信托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2021年1月6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华联集团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对告知函内容进行了披露。
2021年1月6日,本公司收到华联集团转来浙江省高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民初41号之二),经浙江省高院裁定,准许原告金研海蓝撤回对被告长安信托的起诉。2021年1月7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华联集团股权纠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对该《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5月17日,本公司收到华联集团转来浙江省高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民初41号之五)。该《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金研海蓝和金研海盛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又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研海蓝和金研海盛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研海蓝、金研海盛撤诉。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情况说明
1.金研海蓝、金研海盛与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之间就本次华联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所涉“(2020)浙民初41号”案件,经浙江省高院裁定,准许原告金研海蓝和金研海盛撤诉。
2.本次诉讼事宜为控股股东华联集团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3.龚俊龙、龚泽民系父子关系,为一致行动人。龚俊龙为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实际控制人、龚泽民为深圳市恒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恒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合并持有金研海蓝100%股权,通过金研海蓝持有河南富鑫100%股权。
河南富鑫收购长安信托所持有的华联集团10.2196%股权事宜已完成对应的法律程序,并于2021年4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变更后,河南富鑫持有华联集团的股权比例由原来的16.7117%增加至26.931449%。此外,河南富鑫拟收购锦江集团持有的华联集团26.7552%股权事宜尚未完成华联集团股东会审议程序及工商变更手续。该两股权转让完成后,河南富鑫将合计持有华联集团53.6866%的股权,成为华联集团的第一大股东。
有关华联集团股东及其股权转让、纠纷等具体情况可查阅公司2020年度报告全文“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公告编号:2021-010)。
4.本公司将持续关注华联集团层面的股权变动及其后续进展情况,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民初41号之五)。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