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2019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长园和鹰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2019年3月,公司及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控告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立案告知书》。公司后续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中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结合自查发现的长园和鹰涉嫌业绩造假等情况对2016年、2017年业绩进行了追溯调整。
2020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认定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公司根据收购长园和鹰时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20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长园和鹰2016-2017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修正,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金额81,593.07万元,本案尚未开庭。
公司子公司长园和鹰今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2020)沪0112刑初2120号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尹智勇,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硕士文化,原系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被告人尹智勇成立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和鹰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3304座E2室,股东为尹智勇、张磊等自然人股东及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法人股东,尹智勇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7日,尹智勇等上海和鹰公司的股东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长园集团转让其所持有的80%的股份。同年7月28日,上海和鹰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为“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和长园集团,其中长园集团持股80%。同年10月,上海和鹰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名称变更为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公司”),尹智勇担任法定代表人。在上海和鹰公司股权转让期间,即2016年6月28日,尹智勇成立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衣得体公司”),上海和鹰公司并未控股或参股该企业。同年7月19日,尹智勇作为上海和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莘庄镇镇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上海和鹰公司及其控股、参股的关联企业每年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镇政府给予一定比例扶持资金,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尹智勇又授意史忻以长园和鹰公司的名义与莘庄镇政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长园和鹰公司控股、参股的关联企业包括上海衣得体公司,上海和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轩尼博格(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特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和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爱吉迈思(上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由上海衣得体公司收取税收扶持资金。
2017年10月,被告人尹智勇在上海衣得体公司2016年度交税7,000余元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申请扶持款,莘庄镇政府根据协议约定下拨扶持款543万元至该公司,后由该公司划拨500万元至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剩余钱款用于公司经营。2018年3月末,尹智勇因跌倒导致急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后于2018年5月4日出院。2018年7月,被告人尹智勇在上海衣得体公司2017年度交税49万余元的情况下,授意史忻联系该公司员工朱育萍再次申请税收扶持款,在收到70万元税收扶持款后将部分钱款转汇至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剩余部分用于公司经营。2019年,长园集团报案称尹智勇挪用应归属于长园和鹰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税收扶持款。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尹智勇主动投案。
说明:(1)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7日,法定代表人尹智勇,股东为尹智勇等自然人股东,后于2016年12月变更企业名称为“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法定代表人尹智勇,股东有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自然人股东,后于2018年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法定代表人尹智勇,股东为尹智勇和上海宸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4)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法定代表人孙兰华,股东孙兰华等12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是长园和鹰公司的参股或是控股企业。
二、 案件判决结果
经依法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2020)沪0112刑初2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智勇时任长园和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以公司名义与镇政府签订关于税收扶持的相关合作协议时将其控制和管理的、与长园和鹰公司无关联的上海衣得体公司作为扶持对象申请并获取扶持款6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尹智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尹智勇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六百一十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4月27日、2019年10月29日、2020年2月22日及2020年8月8日、2020年9月19日、2021年1月9日、2021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3)、《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未获悉被告是否上诉,最终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收到本判决之后,将会采取措施追讨被告人尹智勇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六百一十三万元,被告人尹智勇赔偿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实际收到退赔金额之时按实际收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2020)沪0112刑初2120号《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