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21-05-17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46

  

  公司股东吴刚向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3,49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1%)的特定股东吴刚,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8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39%)。

  公司于 2021年5月14日收到吴刚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告知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减持期间: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5、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吴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如下:

  1、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3、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4、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吴刚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吴刚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吴刚是公司特定股东,都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基本面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