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3版) 2021-05-17

  (上接C3版)

  7、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未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朱海龙、吴栋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未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胡立功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赵若愚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发行人未担任核心技术人员的监事李琰、帖凯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及监事王志斌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发行人未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金朝亮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三)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西安合赢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四)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立人、朱海龙、上海弘翕、西安合赢就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减持意向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本企业将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锁定期满后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3、本人/本企业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方案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4、启动程序

  公司应于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于10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5、约束措施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就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出具承诺如下: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票,同时公司也将遵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义务后方聘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立人就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出具承诺如下:

  “在满足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

  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出具承诺如下:

  “在满足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董事及高管将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如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立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提高公司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努力扩大产品的销售规模,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可能被摊薄的即期收益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也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加强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进一步满足客户全方位、多层次的产品及服务需求;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提高公司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在巩固现有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新客户,努力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公司信息化水平,加强公司现代化管理建设,建立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有利基础。

  3、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是集三类植入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具有相关行业的丰富经验,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还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流程制度建设,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制度保障。

  4、继续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

  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考核,确保重点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在费用申请、审核批准及财务开支等各环节明确规定、完善制度;加强重点费用支出情况分析,切实规范核算行为;要按照会计准则和规定,严格规范费用列支渠道;建立内部预算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采取相应奖惩制约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立人已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并控制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本公司现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股东及其上层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扣减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适用),用于承担赔偿责任;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适用)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4、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5、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3、其他股东

  发行人股东上海弘翕、西安合赢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本企业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4、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立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均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现在及未来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开展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参与投资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本人及本人现在及未来控制的企业不会拥有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也不会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等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控制权,本人不会在该等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现在及未来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将尽快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避免同业竞争;

  4、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现在及未来控制的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对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5、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人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立人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

  2、对于确实无法回避或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确保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4、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

  2、对于确实无法回避或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确保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不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关联交易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5%以上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朱海龙、上海弘翕、西安合赢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

  2、对于确实无法回避或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将确保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本企业确保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4、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其持股5%以上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一、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已严格履行法律责任,保证本次发行的发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发行的发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承诺,如因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申请、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已严格履行法律责任,认真阅读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保证本次发行的发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发行的发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如因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已严格履行法律责任,认真审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保证本次发行的发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发行的发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如因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为康拓医疗本次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康拓医疗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华泰联合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律师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国浩西安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审众环承诺:“如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付投资者损失。”

  (七)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和评估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