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名称: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京源环保股票代码:68809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美路23号行政南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1 年 5 月 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环保”)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京源环保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华美国际未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做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美国际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京源环保股份的计划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了减持计划(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 - 013,以下简称“公告”)。
(三)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完成减持 35,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31%。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完成上述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按照上述减持计划继续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在未来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上市公司5,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29%,该部分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5,364,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的 4.999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1 年 5 月 6 日至 7 日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35,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31%,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5,364,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8%。华美国际不再是京源环保 5% 以上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减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丽娜
日期:2021 年 5 月 7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1 年 5 月 7 日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1-030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
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履行此前已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国际”)持有公司股份5,36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9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披露了《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华美国际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合计减持股份数不超过1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932%。2021年5月7日,公司收到华美国际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告知如下: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二)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三)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1.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 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履行此前已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华美国际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华美国际仍处于减持期,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1-031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5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17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武林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出席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2、 议案1-议案9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3、 议案6、议案7、议案8已经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辉、叶兰昌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