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40版)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42版) 2021-04-26

  (上接C40版)

  速进入,极大推进了我国新能源发电行业的多元化发展。目前,以“五大发电”为代表的大型发电集团是新能源发电行业的主力,占据市场龙头地位;其他国有综合性能源企业和和民营企业的参与程度在近年逐渐提高。

  (五)公司的市场占有率

  1、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风力发电行业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实现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689.88万千瓦,权益装机容量662.57万千瓦。公司风电装机及发电量规模位于行业前列。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全国风力发电行业的市场份额情况如下表:

  资料来源:中电联,国家统计局、公司年报

  (2)光伏发电行业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实现光伏累计并网装机容量477.14万千瓦,权益装机容量435.25万千瓦。公司光伏装机及发电量规模位于行业前列。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全国光伏发电行业的市场份额情况如下表:

  资料来源:中电联,国家统计局、公司年报

  2、公司的竞争优势

  (1)资源获取能力强

  公司在行业技术及影响力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注重陆上风电、光伏、海上风电协同发展和区域均衡布局。面对风电竞价配置、光伏开发放缓、土地环保趋紧等新情况,公司进一步加强对行业政策和市场形势的分析预判,聚焦中东南部和光伏“领跑者”基地、特高压送出通道等电力负荷集中区域,资源获取渠道广泛。近年公司风电装机规模复合增长率较高,风电前期工作取得快速突破,海上风电引领趋势显现。

  公司坚定不移实施“海上风电引领者”战略,全力推进广东、福建、江苏、辽宁、山东等地前期工作,不断巩固海上风电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优势。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海上风电项目已投运规模104万千瓦、在建规模293万千瓦、核准待建规模530万千瓦,规模位居行业前列。到2020年底,公司预计投产和在建海上风电装机达到427万千瓦,该等项目全部投产后预计实现年发电量121亿千瓦时。当前,公司海上风电已形成“投产一批、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的滚动开发格局。

  (2)资金优势明显

  公司作为优质央企,资金实力强,融资成本低,融资渠道通畅。公司资产负债率相对同行业处于较低水平,授信额度较高,后续融资空间较大,能够充分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

  (3)区域优势

  公司业务分布范围广,布局合理,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海上风电格局基本形成。公司紧紧围绕“风光三峡”和“海上风电引领者”战略,截至2020年9月30日,三峡新能源陆上风电项目遍及内蒙古、新疆、云南等22个省区;海上风电项目全力推进广东、福建、江苏、辽宁、山东等地前期工作,不断巩固海上风电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优势;光伏项目遍及甘肃、青海、河北等18个省区。

  (4)技术优势

  新能源发电作为新兴产业,一直处在不断的技术更新和技术进步过程中,也是具有较高技术门槛的产业。公司一直关注和跟踪发电领域相关电气设备发展和运维技术的前沿领域,并进行大胆的实践和创新,在风电、光伏发电业务领域都建立起完善的开发以及运维管理体系与技术体系。同时,在海上风电方面,公司建设了国内首座海上升压站,敷设了国内首条220千伏海缆,试验大容量机组,孵化和应用了复合筒型基础,解决了世界级抗冰锥基础设计与施工技术难题,公司在海上风电技术方面走在行业前列;公司发挥核心集成能力,通过产业链协同深入了解最新技术、标准和行业走向,通过试验示范和推广领先技术,有效实现了度电成本的降低和开发风险的控制。

  (5)运营管理优势

  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稳定团结的管理团队,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包括行业发展历史、技术特征以及未来走势具有深刻的理解,在项目投资运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熟悉市场开拓、项目核准备案、工程管理、运营维护等关键环节,能够较为准确的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快速了解相关行业政策信息,在行业发展中具备市场先发优势。

  (6)人才优势

  新能源发电行业,尤其是海上风电行业对人才要求较为严格。一方面,公司加强内部人才培养,加大前期开发、建设管理、运行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力度,对有发展潜力、具备条件的优秀员工敢于大胆使用和破格提拔。另一方面,公司广泛从产业链相关单位引进各种专业人才,增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同时,公司采用健全人才激励机制的方式,突出价值导向作用。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情况

  1、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房屋及建筑物

  (1)自有房屋

  ①总体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已投产发电项目使用房产239处,面积合计260,158.86 平方米。其中已取得权属证书房产220处,面积合计227,830.15平方米;尚未取得权属证书房产19处,面积合计32,328.71平方米。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上述发电项目房产办证率为87.57%。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出租性房产39处,面积共计206,577.84平方米。截至2020年9月30日。其中已取得权属证书房产1处,面积38,467.27平方米;未取得权属证书房产38处,面积168,110.57平方米。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办公等其他房产145处,面积共计49,591.53平方米。其中已取得权属证书房产132处,面积共计60,768.03平方米;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其他房产13处,面积共计3,557.40平方米。

  ②已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具体情况见附录1。

  ③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情况

  1)已投产发电项目房产

  A.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已实现并网发电项目中,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上建成使用,但尚在逐步办理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共7处,面积共计9,992.47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三峡新能源盘州市发电有限公司、巨野县峻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泗洪有限公司所属原未办证房产已经分别于2020年12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纳入上表范围。(2)三峡新能源涞源发电有限公司、灵宝华祥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2月取得所属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故纳入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

  上述第1-3项房产已依法办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要的审批报建手续,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上述第4项房产已依法办理取得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存在被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风险,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上述第5-7项房产正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上述公司所属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为其依法建造的自有房产,未曾因房屋使用而与其他主体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等公司未受到责令拆除前述房产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也不存在影响其正常使用前述房产的其他情况。

  B. 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并网发电的电站项目中,部分房产建设于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土地上,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相关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房产面积合计15,607.03平方米,前述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第1项房产及所占用土地,库伦旗自然资源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公司房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该企业配合组件报批工作待自治区批复后,可直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此期间,该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前述房产用于光伏电站运营管理。鉴于库伦旗协力光伏有限公司已取得房产所占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复且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其可以直接办理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在此期间可以继续使用房产,故相关房产不存在被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风险,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针对上述第2项房产所占用土地三峡新能源利通区五里坡发电有限公司已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其取得所占用土地的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三峡新能源利通区五里坡发电有限公司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要的审批报建手续,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针对上述第3项房产所占用土地,始兴县金煦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已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其取得所占用土地的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针对上述第4项房产所占用土地,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已出具证明,该项目用地现正在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可依法继续使用前述土地。

  针对上述第5项房产所占用土地,彰武县自然资源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公司正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在此过程中,该公司可正常使用前述土地。

  针对上述第6项房产所占用土地,清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出具说明,确认该公司办理取得前述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可正常使用前述土地。

  针对上述第7项土地,榆社县自然资源局已出具说明,办理取得前述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可正常使用前述土地,该局不会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第8项房产所占用土地,交口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出具说明,确认该项目正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待手续履行完毕后为其办理相应不动产权证书。

  针对上述第9项房产所占用土地相关项目,都兰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出具证明,确认三峡新能源都兰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使用土地按时缴纳相关规费。三峡新能源都兰有限公司正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上述第3-9项房产因暂未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所以暂时无法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公司子公司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土地使用的证明,相关土地被责令恢复原状或被要求退还占用土地的风险较低。相关房产为其依法建造的自有房产,未曾因房屋使用而与其他主体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C.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对发电项目的影响

  如上所述,公司子公司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中,共6处合计8,567.32平方米的房产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除前述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无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房产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发电项目房产面积共计17,032.18平方米,占全部发电项目房产面积的比例为6.55%,占比较小。该等未取得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的电站项目2019年度、2020年1-9月收入、毛利、净利润在公司中占比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公司自有房产确权办证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峡集团已出具书面承诺:“将协助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占用的永久性建筑用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协助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办理在自有土地上建成使用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物的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本公司将依法支持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办理上述权证期间持续、稳定的使用相关土地及建筑物……如因上述事项导致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不能继续使用相关土地/房产,或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对三峡新能源遭受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未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发电项目房产面积占比较低,其中6处合计8,567.32平方米的房产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除前述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无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房产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未取得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的发电项目对公司的收入、毛利、净利润影响较小,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峡集团已出具承诺承担三峡新能源因无法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所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出租性房产

  A.产业园公司

  截至2020年9月30日,产业园公司开发建设的产业园中,下述房产已建成投入使用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

  产业园公司开发的产业园项目中,位于工业用地上的风机结构件厂房、东方风电厂已建成但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相关配套建筑尚在建设过程中,待项目整体建成后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LM工厂及配套建筑正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完工。根据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2月出具的证明,产业园公司正在依法办理前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取得前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产业园公司可以使用前述房产。

  B.阳江发电

  截至2020年9月30日,阳江发电建设的阳江高新技术港口园区风机制造厂房中,下述房产已建成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

  阳江发电已取得上述房产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完成消防验收,目前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上述房产已取得必要的审批报建手续,为合法建筑,阳江发电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阳江发电开发建设的阳江高新技术港口园区风机制造项目尚未产生收入,产业园公司开发的产业园项目2019年全年租赁及相关收入为1,504.88万元,产业园公司租赁相关收入占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仅为0.17%;上述出租性房产2020年1-9月合计租赁及相关收入为5,592.38万元,占公司2020年1-9月营业收入的比例仅为0.70%,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重大影响。

  3)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其他房产

  A.办公室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办公室面积合计2,343.12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第1项房产,三峡新能源哈密风电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B.宿舍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宿舍面积合计1,214.28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房屋均系公司的外购商品房,已经与出售方签署书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价款,目前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乌鲁木齐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新疆诚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卖方)正在办理上述房产所属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其办理取得相应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有权要求新疆诚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将房产办理至其名下,不存在实质性办理障碍,其有权继续使用上述房产。

  针对公司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房产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峡集团已经出具统一的规范土地房产确权办证的承诺,三峡集团将积极推动确权办证相关工作,并将对公司可能存在的损失风险承担责任。

  (2)租赁房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途包括办公室、职工食堂、临时仓库及值班宿舍等)的租赁房产共46处,具体情况见附录2。其中有21处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自租赁上述房屋使用以来,未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该等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未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展正常经营业务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风能、太阳能的开发、投资和运营,其租赁房屋主要作为办公室、食堂及临时仓库使用,搬迁不会对其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的上述租赁瑕疵物业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租赁屋顶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所属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使用屋顶及相关建筑物共计9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所属屋顶分布式电站中5处约250,619平方米的屋顶及建筑物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关屋顶分布式电站有权正常使用该等屋顶及建筑物。

  公司所属屋顶分布式电站中4处约194,921平方米的屋顶及建筑物已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具体如下:

  ①潍坊佳盛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②潍坊宏基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潍坊奥利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潍坊港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取得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滨海区分局关于正在办理用地手续及建设厂房的情况说明。

  上述194,921平方米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租赁屋顶,出租方均为房屋所有权人,且正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若因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导致公司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相关屋顶的,公司子公司可以根据屋顶租赁协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上述194,921平方米租赁屋顶对应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合计约3.56万千瓦,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前述房屋产权手续瑕疵不构成公司本次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针对租赁房屋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峡集团已出具承诺:“……2、本公司将推动和协助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取得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租赁或承包土地/房产的相关手续文件,依法支持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继续使用相关土地/房产;同时,协助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各项业务合法合规运营;……4、如因上述事项导致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不能继续使用相关土地/房产,或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对三峡新能源遭受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形资产情况

  公司主要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土地及海域使用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1、知识产权

  (1)商标

  ①自有商标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注册商标。

  ②公司被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被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

  (2)专利

  ①境内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取得的已授权境内专利权合计59项,其中: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专利48项,具体如下:

  注:长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被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继。

  ②境外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取得境外专利2项,具体情况如下:

  (3)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获得的软件著作权合计11项,具体如下:

  2、土地及海域使用权

  (1)自有土地及海域使用权

  ①总体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自有土地1,654宗,面积共计32,140,586.70平方米。其中,已取得土地权属证书1,637宗,面积合计31,990,774.18平方米;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17宗,面积共计149,812.52平方米。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三类:(1)电站项目用地(公司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升压站/综合楼等房产兼具办公、住宿功能,故该类房产所属土地统一认定为电站项目用地);(2)出租性房产用地;(3)办公等其他房产用地。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电站项目用地占已并网运行全部电站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为99.53%。公司拥有的出租性房产用地、办公等其他房产用地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公司子公司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0.47%已并网运行电站项目用地共涉及土地17宗,面积共计149,812.52平方米。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投产发电的海上风电项目共涉及18宗海域使用权,面积共计42,908,650平方米。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述海域使用权已全部取得权属证书。

  ②已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土地及海域使用权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共计1,637宗,面积合计31,990,774.18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共计1,145宗,面积合计5,331,474.52平方米,划拨土地492宗,面积合计26,659,299.66平方米。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海域使用权18宗,面积42,908,650平方米。

  公司有证土地及海域使用权具体情况见附录3。

  ③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其合规性分析

  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492宗,共计26,659,299.66平方米土地用于光伏电站/风电场业务运营,该等划拨用地取得了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相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电力设施用地(包括(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等)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因此,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共17宗合计约149,812.52平方米,该等土地均是电站项目用地,占已并网运行全部电站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为0.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的关键流程和环节如下:(1)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并逐级报送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复;(3)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划拨决定书;(4)申请土地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在上述流程中,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复是最关键的环节,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对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具有决定性意义,取得该批复后,后续土地划拨/出让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将按流程进行。

  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17宗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情况如下:

  1)3宗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峡新能源涞源发电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同心发电有限公司、灵宝华祥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3宗土地(面积合计16,538.80平方米)已于2020年11月、12月办理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2)4宗已签署出让合同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三峡新能源盘州市发电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利通区五里坡发电有限公司、灵宝华祥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始兴县金煦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拥有的4宗(面积合计31,523.96平方米)土地已签署出让合同,可按程序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被责令停产或其他行政处罚的风险。

  3)2宗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复

  截至2020年9月30日,库伦旗协力光伏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区大梁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拥有的2宗(面积合计10,255.00平方米)土地已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复,可按程序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被责令停产或其他行政处罚的风险。

  4)8宗尚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复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子公司并网发电项目所占土地中,其中8宗合计97,770.76平方米尚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第1项土地,相关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6日出具证明,确认该项目用地正在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可依法使用前述土地。鉴于三峡新能源格尔木清能发电有限公司使用土地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后续被责令停产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针对上述第2项土地,相关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彰武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证明,确认该公司正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在此过程中,该公司可正常使用前述土地。鉴于三峡新能源彰武发电有限公司使用土地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后续被责令停产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针对上述第3项土地,相关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米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出具说明,该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报至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待同意后上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该项目用地符合米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鉴于此,三峡新能源米脂发电有限公司后续被责令停产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针对上述第4项土地,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大同光伏示范基地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情况的说明函》,确认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已无实质性障碍,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在全力协调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完成基地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核手续,确保基地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不动产权证书。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虽不是当地的土地主管部门,但其出具的说明函中已明确正在全力协调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核手续,且三峡新能源(左云)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左云水窖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内土地等严禁占用土地的情形,因此,三峡新能源(左云)发电有限公司后续被责令停产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针对上述第5项土地,相关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清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1月出具说明,三峡新能源清水发电有限公司正在依法办理该项目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取得前述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三峡新能源清水发电有限公司可正常使用前述土地。鉴此,三峡新能源清水发电有限公司后续被责令停产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针对上述第6项土地,相关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榆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2月出具说明,晋中启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正在依法办理该项目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取得前述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晋中启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可正常使用前述土地,该局不会给予行政处罚。鉴此,晋中启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后续被责令停产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针对上述第7项土地,相关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都兰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出具证明,三峡新能源都兰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使用土地按时缴纳相关规费。三峡新能源都兰有限公司正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针对上述第8项土地,相关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交口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出具说明,确认该项目正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待手续履行完毕后为其办理相应不动产权证书。

  ⑤相关影响分析

  上述8宗土地所涉及的电站项目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收入、毛利、净利润等在公司中占比均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公司尚在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三峡集团已出具承诺:“1、本公司将协助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占用的永久性建筑用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协助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办理在自有土地上建成使用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物的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本公司将依法支持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办理上述权证期间持续、稳定的使用相关土地及建筑物;……4、如因上述事项导致三峡新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不能继续使用相关土地/房产,或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对三峡新能源遭受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及其子公司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土地在公司全部土地中的面积占比较低,其中已签署出让合同以及已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复的土地,办理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尚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土地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毛利、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影响较小,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峡集团已出具承诺承担三峡新能源因无法办理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所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公司本次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租赁土地

  ①总体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土地共319宗,合计约97,020,406.01平方米。其中,光伏发电项目租赁318宗,面积合计97,012,406.01平方米;风力发电项目租赁1宗,面积8,000.00平方米。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的集体土地共299宗,合计约77,994,397.74平方米。公司租赁集体土地具体情况请见附录4。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租赁的国有土地共20宗(含19宗光伏用地及1宗风机用地),面积共计19,026,008.27平方米。公司租赁国有土地具体情况请见附录5。

  ②租赁国有土地

  A.自主管机关租赁国有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九条及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

  截至2020年9月30日,针对自主管机关租赁的国有用地,公司已与有权主管机关签订有效书面协议并支付用地费用,相关程序齐备,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

  具体情况如下:

  注:

  (1)针对上述第1项土地,根据双辽市政府公示信息,双辽市原畜牧业管理局为双辽市草业发展、草原(草地)资源的保护及开发主管机关,有权出租前述土地。

  (2)针对上述第4项、第5项土地,根据科尔沁右翼前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的《关于设立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代农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旗机编发〔2017〕30号),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代农牧业园区管委会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在农牧业园区行使管理职能,按照权限负责农牧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入驻项目的选址、备案规划、

  (下转C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