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35版)
二、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情况的简要说明
2021年1-3月,公司半成品菜销量及业务收入规模保持增长,实现营业收入16,304.79万元,同比增长30.77%;公司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也呈现上升趋势,主要是受下游市场需求上市以及公司持续市场开拓影响。一方面,快节奏的生活及工作压力使得消费者对健康卫生的便捷类食品需求上升,半成品菜兼具安全卫生、食用方便、口味俱全的特点,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为了降低成本、保证菜品口味稳定、提高出菜速度,餐饮企业对第三方代工菜品需求也在持续增加。
(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46,173.79万元,较上一年末增加8.15%,变动幅度较小;公司负债合计金额为4,189.55万元,较上一年末增加17.60%,主要是因为公司的应付账款有较多增加所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1,984.24万元,变动幅度较小。
(三)现金流量简要说明
2021年1-3月,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352.13万元,较上期增长16.07%,主要是因为公司主要采取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随着营业收入的上升而同步上升。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其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项下,乙方仅负责按本协议约定,履行通知、监管、划款、出具对账单的义务,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配合甲丙双方核查与查询工作,除此以外,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公司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其他事项
1、本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没有影响本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本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本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公司业务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会计师、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本公司未编制盈利预测。
11、本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本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本公司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本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本公司未发生影响其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本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本公司的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未发现媒体质疑。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6日